公司章程(实用)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询打印?
1、现在公司章程可以去两个地方打印。一个是去行政服务中心,(带着执照与公章,身份证),到注册窗口进行咨询打印。二是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专门的档案查询室,携带上述资料,进行打印。
2、法律主观: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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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工商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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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3、企业员工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带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一般介绍信,内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询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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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工商局拉章程,需要带的材料是: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但不需要公司介绍信。
4、工商局查企业章程怎么查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5、如需查询本公司的相关信息:x0dx0a可以本公司自行派员前往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也可以委托律师前往查询。x0dx0ax0dx0a如需查询其他公司的相关信息:x0dx0a只能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章程?
1、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2、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方法如下: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进入官网。进入官网后,就直接是查询界面了。在搜索栏输入你要查询的'企业注册号,输入完毕后点击查询。
4、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到从内容上说,公司章程有一些必须规定的不可取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还有一些不能改变的必须遵守的规则即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这明显与把公司法视为是一种标准合同。
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关产业。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提案权;
(九)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______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需有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名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______人,董事每届任期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原因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述。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经理______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_____%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______%作为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四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清清算组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股东签名:
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入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公司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护。公司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员工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七条公司以强化现代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品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股东权益为企业宗旨。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餐饮业。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本公司股东以及他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二章股东、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xx以xx出资,作价金额为xx万元,占出资总额的xx%。
股东xx以xx出资,作价金额为xx万元,占出资总额的xx%。
股东xx以xx出资,作价金额为xx万元,占出资总额的xx%。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公司股本总额%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章。
第十六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要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全部转让出资额后,其在公司中失去股东地位。
第十九条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股东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2、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并可以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出资。
4、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红利。
5、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
7、在公司增资时,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8、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照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足额缴纳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与债务的责任;
4、在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已投入到公司的资本;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计xx名,由xx组成。股东代表可兼任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财务资金管理基本制度。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9、拟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xxx担任。副董事长1人,由xxx担任,均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履行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对外文件和内部以董事会名义下发的有关文件;
4、由董事会授予的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xx﹍担任,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经理1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每季度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处分、辞退或奖惩。
5、确定公司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奖惩办法以及公司的工资分配方案。
6、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酒店经营和落实董事会的决议等有关问题。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酒店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机构。
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股东代表2人为xx﹍,以及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设xx﹍为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一致。监事的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5、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资格和责任及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的资金;
2、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公司的财务。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起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各股东实际的出资的比例予以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第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的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公司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用工自主权。公司全面实行员工劳动合同制,与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合同到期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公司建立与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能进能出的用人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性统筹保险,其保险实行地方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章公司结算和清算
第五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
第五十一条公司存在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全体股东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变更名称和住所;
2、变更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法定代表人变更;
5、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增减;
6、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依法应当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修改后三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公司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公司的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经营管理行为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4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单位张三(身份证号:)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单位的设立、
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
为盼! 温州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6月27日
公司章程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 年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190,002,657股,公司总股本由1,538,411,600股增加至1,728,414,257股,股份种类全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537,578,350元增加至1,728,414,257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已行权数额为833,250股,该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此,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537,578,350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37,578,350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28,414,257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股)比例%
限售流通股888,051,44251.38
无限售流通股840,362,81548.62
总股本1,728,414,257100.00
本次修订已经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情请参见x年8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时报》、《xx日报》、《报》和公告编号:。
特此公告。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10月27日
公司章程6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章程7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8
一、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探讨
对于公司章程性质的学说中,主要有契约说、自治法规说、“行为”要件说、折中说等。其中支持契约说或自治法规说的学者较多,争论也较大。
(一)契约说
契约说为英美法系大部分学者主张,认为公司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股东、债权人、董事等之间的协议。契约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表现在公司章程上是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尽管契约说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但公司章程和民法上传统的契约说有较大差别,尤其无法解决公司章程的外部性、涉他性的问题:一是章程的多数决与契约协商一致原则的矛盾,修改公司章程只需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即可,中小股东难有真实意思的表达;二是公司章程约束未签署章程的股东,包括未参加章程制定和表决的股东及后加入的股东;三是章程的大量强制性规定与契约由任意性规范组成之间的矛盾。根据契约法的一般原理,相对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契约说”受到了挑战,将公司章程等同于契约,受契约法原理的支配,必然会大幅度地修改民法上有关契约的规定。
通过格式合同理论来解释以上难题:从章程条款的反复适用性、不可协商性特征分析,对后加入的股东实际上是一种格式合同,可以通过接受或者拒绝选择是否成为股东,加入的意思表示说明未签章的股东认同章程的内容;而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程序,实际上股东在初始章程中“同意”在以后的章程修改中采取多数表决权通过的方式,即以约定的方式限制了部分股东及公司其他组成者的权利。这种解释显然过分强调契约的正义性,使契约自由原则大打折扣,破坏了民法上的契约理论。
现代契约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契约,突破了相对性原则。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涉及第三人。但是契约的涉他效力仅限于攸关契约当事人利益的第三人,而章程的涉他效力则未必关乎订立当事人的利益,“契约说”的缺陷在于“难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东结构变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属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领域之诸如强制性效力等”。此外,契约说对一人公司章程的解释也过于牵强。
(二)自治法规说
自治法规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设立者在接受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条款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自治性。自治团体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制定自治协议,以调整自治组织内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行使自治权利和实现共同利益。即自治团体自行制定、执行实施。第二,法规性。法规通过设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行为,将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这一点和公司章程通过分配公司组成者的权利义务从而确定了公司内部的行为模式,建立公司秩序是相似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在内部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于公司组成人员来说,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类法规范。
反对自治法规说者认为该说存在缺陷:第一,公司章程存在与公司法界分的难题;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自律性规范,生效时间应该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时即公司注册登记之时,这就会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公司发起设立阶段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到调整。
对此,首先应当认识到公司章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章程的制定者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这并没有影响自治法规说对“公司自治”理论的作用,任何权利义务都存在边界,否则权利滥用的后果是任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公司章程订立所遵循的原则——“不重复规定”原则与“不冲突”原则很好地体现了章程与公司法的衔接,并且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出现两者难以界分的难题。其次,公司章程生效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皆持“自治法规”说的学者对此也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为“公司成立说”,另一种观点为“区分对待说”,其中又有区分,一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自创立大会通过时生效;二则从公司章程内容角度出发,认为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自签字盖章时生效,其他部分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公司章程区别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设立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效力期间从设立行为开始至设立过程终止,即公司的成立意味着设立协议因履行而终止。这也就是说,公司成立之前并不会出现约束力真空的状态,而是由公司设立协议对此期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另外,上述反对自治法规说的论据其实是反对“章程生效时间”学说中的“公司成立说”,而并没有否定自治法规说。
二、探讨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意义
对公司章程性质的不同看法涉及到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公司章程效力由公司章程性质确定,如果将章程定性为契约,则公司章程效力即为契约效力,包括对契约自身的效力和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自治法规说则将公司效力分为自治规范本身效力、时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等。
另外,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利的渊源之一,所以公司章程的性质对于股东权的行使与救济的途径与方法具有相当的联系:一是在契约说下,股东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因为应遵循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协议,而自治法规说则赋予了股东行使权利的灵活性,股东不仅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章程做出修改。二是违反公司章程时,契约说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来处理,自治法规说则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涉及到原告资格的问题,由于将公司章程认定为多方契约,则公司和股东皆可以提起诉讼;而在侵权之诉中,诉讼主体一般为公司而非股东个人。这是由于自治法规通过内部机制的平衡来对其遭受损害的权利加以纠正与补偿,但这并不能排除在公司章程无法救济时,中小股东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寻求外部的救济。而在契约说前提下,“由于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一项合约,无论其是否合理公正,通常应该依据其简单的条款来执行,除非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丧失合同履行的基础”,使得股东在救济自身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是XXX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4、按其所持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债券发行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职责另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形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个,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成员中有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七十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八十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八十九条 公司税后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一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它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公积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股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九十四条 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红利分配形式: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代扣代缴社会公众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一百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宣告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公司可申请宣告破产;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条1、2款决定解散时,应当在决议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清算组人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条3款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增设新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它条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依法进行更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章程用汉语书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批准机关审核,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10
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泉州八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泉州八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界山村324国道旁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择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人才培训、人才素质测评、人才派遣和猎头服务,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陆拾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才能生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参股比例 林燕芳 现金人民币 30万元 50% 柯龙俊 现金人民币 30万元 5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超半数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公司机构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万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董事会会议将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开,亦可在董事会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举行。但是,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由董事亲自参加的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2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打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设置方案;
(四)拟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及劳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于第二年3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1) 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4) 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各股东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Oxx年十一月九日
公司章程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章程12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___个,分别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
(二)(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按照股东约定;
(八)按前款第____种方式分取红利;注:保留三十九条,该款不必重复;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十一)提案权。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资;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执行: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按照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法处理: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_____;
(四)审议批准监事;
(会)的_____;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____种方式行使表决权: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________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____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董事会,成员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_________年(注: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_________年(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_________年(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____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_____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_____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_____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_____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_____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胶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____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四条(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3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ABC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_________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类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审批事项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认缴比例、认缴额、认缴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________认缴_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期限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相互监督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长期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姓名: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方式:货币。
(三)出资时间: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会议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xxx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x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20xx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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