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时间:2025-06-26 18:15:05 晓映 规定 我要投稿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通用12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要用到证明的情况还是蛮多的,证明是证明某个事实的一类文书。那么拟定证明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通用12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通用12篇)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2

  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4、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

  6、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7、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可对病人做出判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时间或诊断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其他处理意见。

  8、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应与病历病情相符,病历应有记载。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10、病人持诊断证明书盖章时,必须出据相关单位介绍信,方给予盖章。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3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4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x月xx日-x年xx月x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5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七、门(急)诊、住院患者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别加盖门诊部、医务科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科室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每份收费5元。

  开具伤残程度权限医学诊断证明医师:边同利 周振志 董汉生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6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

  病房:

  (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

  (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

  (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

  (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过1个月;

  (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休假、索赔等重要的依据。

  为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院制定印发了疾病证明书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认识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疗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体医院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在工作中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7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后生效,“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8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及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出具人员应为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开具,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医师对诊断负法律责任,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或类别不符的证明。

  医师须亲自诊查患者,门诊患者需有相关检验、检查结果,住院患者需出院后才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应客观全面,有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等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

  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

  医师要严格掌握病休时间,休息时间应大写。

  证明书只证明疾病诊断、病休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及与医疗不相关意见。

  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等专用证明文件。涉及司法等特殊诊断证明,需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开具。学术有争议的诊断,需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

  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患者凭门诊病历等经医务科审核盖章,住院患者凭出院小结等盖章,医务科应审核、把关、登记并保存。

  严禁涂改、伪造等,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法律责任。

  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遗失不补,医师应嘱患者妥善保管。

  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违反规定者,将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与评优评先等挂钩。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9

  《诊断证明书》是诊治疾病及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医疗文件,每个医生应以科学、严肃、求实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开具《诊断证明书》。具体规定如下:

  门诊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要求开具诊断证明时,需持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如办理进京户口需持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介绍信等。

  门诊办公室审核介绍信并确定挂号科室,分诊护士凭核准的介绍信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医师如实开具证明,然后嘱患者到本科分诊处盖本科标记章,护士核对无误后盖章,病人再到门诊办公室加盖诊断专用章并登记。

  医疗建议证明属日常医疗处置不需介绍信,但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

  未确诊的疾病需先检查,明确诊断后门诊办公室方能批复。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需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先到医务处审核批准,再到指定科室开具。

  医师开具一式两份证明,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经医务处审核,原件盖章后交病人,副件及介绍信留存医务处备案。

  有争议的诊断,需科室会诊讨论后开具。

  出院病人需持医务处批准后的介绍信到病案统计室开具,要求同上。

  办理 “麻醉药品专用卡” 的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晚期癌症患者可申请 “麻醉药品专用卡”。

  诊断证明书须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医师应在病历中注明,且证明书必须加盖医务处公章。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0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代表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持相关单位介绍信,经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出具。

  医师严禁未经亲自诊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或类别不符的证明文件。

  不能以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到门诊部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 5 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 7 天;门诊特殊病人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 30 天,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一般不超过 30 天,特殊病人不超过 60 天。

  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专人管理,持章人要认真审核并做好登记。

  门急诊和住院诊断证明均由门诊部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需携带出院小结等,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

  门急诊病假证明在各科室护士站盖章,住院期间病假证明在门诊部办公室盖章。

  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出具证明。对不按规定出具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出具《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开具

  需由本院执业医师出具,非本院医师和无处方权的'医师无权出具。

  由各临床科室当日门诊出诊医师按病情出具,出诊医生仅能开具本专科患者的证明,急诊科医师只能出具急诊范围内的急性疾病证明。

  明确不属于办理范围的情况,如住院部医师未通过门诊工作站开具的证明等。

  开具依据:需有该疾病诊断所需的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等客观性材料,以及诊断明确、记录详实的门诊病历。

  书写规范:填写时须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相符;医师签名须使用楷书且字迹工整清晰,签名后加盖医生统一处方章;疾病诊断名称须使用规范全称;休息时间须用中文大写数字书写;严格根据患者疾病分类和病情而定病假时间;于就诊当日开具,特殊情况可在就诊后 3 日内补开。

  签章审核流程

  明确审核内容和规范,如患者需持有病历本和当天完整病情记录等。

  规定适用人群范围为院本部门诊就诊患者和本院职工。

  证明书须盖有 “门诊病情证明专用章” 方可生效,签章盖于左下角,门诊病历和病情诊断证明书核查一致后拍照存档,纸质复写页留档保存 1 月。

  违反规定的处理:医师未按规定出具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等处罚;违反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的医务人员,按相关制度承担责任后果;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处理。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2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出具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或类别不符的证明文件。

  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应客观全面,与病历记载相符,否则不予盖章。

  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天,门诊不超过 1 周,慢性病不超过 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 1 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疾病诊断和病休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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