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精选19篇)
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1
第一条车辆管理:
(一)从业人员及车辆,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方能投入营运;
(二)未经同意严禁私自转租、转让承包车辆。凡因私自转包或随意转让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三)客运出租车必须按规定投保由公司统一办理。出租车必须按时提前投保,不得脱保,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四)客运出租车按规定实行强制维护保养,确保营运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租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保持车况良好;
(五)客运出租车不得设置或放置防碍安全行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上喷印乘车安全须知内容和安全投诉电话;
(六)严禁客运出租车超过核载人数,不得擅自改装。在车身明显位置喷印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字样。
第二条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营运出租驾驶员除持有正式驾驶执照外,还必须持有和办理“从业资格证”、出租车还必须持有“服务证”、“治安证”等,否则不得上车参加营运;
(二)营运出租车驾驶员不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出租车辆;
(三)驾驶员必须要与营运车辆上记录的人相符合,严禁随意交给与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学习教育,每月必须参加安全学习一次,接受安全知识培训;
(五)驾驶人员按规定必须参加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客运车辆;
(六)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规定,服从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职业道德,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
(一)客运出租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礼貌行车;
(二)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行车“三检制”,不开带病车,保持车辆外观整洁;
(三)坚持安全行驶,严禁冒险行车,严禁违章指挥。建立健全驾驶员行车技术档案,完善各项登记、考核、奖励制度;
(四)客运出租车每年必须签定客运交通安全保证书,以及落实《加强驾驶道路客运交通管理制度》的责任书,促进安全责任的落实;
(五)驾驶员要严禁执行“七严”、“七不准”的`规定;
(六)新到客运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核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同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技安部门要全面掌握驾驶人员的各种情况,存档备查。
第四条技术安全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熟悉车辆驾驶人员、道路等情况;
(二)认真做好驾乘人员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上路检查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
(三)负责检查营运出租车的安全状况,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办理车辆,驾驶证、准驾证、服务证和年检审查工作;
(四)积极协助公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督促车辆按时投保。准确填写车辆保险等报表及时上报,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五)根据上级的安排和公司的布置和组织好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坚持每月一次安全学习;
(六)采取多种形式对驾乘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感。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2
1、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履行出租车客运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出租客运生产安全。
1、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4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5履行应急处置预案职责。
1、6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
1、7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8做好驾驶员上岗把关考核工作。
1、9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10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拒绝执行。
2、安全标准
2、1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2做好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报表等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和上报等工作。
2、3参加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
2、4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活动。
2、5通过多种形式对驾驶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2、6做好驾驶员上岗前资质审查、技能考核工作。
2、7做好出租车辆保险入保、理赔工作。
2、8遇到冰、雪、雾、恶劣天气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及时报告,执行上级命令
2、9做好出租车辆二级维护落实,完善二级维护档案。
2、10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3、安全考核
3、1安全工作记录不健全,扣10分。
3、2不参加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扣20分。
3、3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4未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整改问题和隐患,扣50分。
3、5车辆入保、理赔不及时,扣50分。
3、6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扣20分。
3、7驾驶员上岗考核把关不严,扣30分。
3、8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100%,扣30分。
3、9未落实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扣50分。
3、10遇到冰、雪、雾、恶劣天气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安排运行任务,扣100分。
3、11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3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
五、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4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文件精神,结合金平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与下级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或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深化改革、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认真执行规定。
3、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办公场地、经费等,组织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职业培训等经常化、制度化工作。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发生重大事故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善后工作,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7、认真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标准、规范,制定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技术设施,建立专业安全管理体系。
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或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同时要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按照《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文件要求,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工作要求,提出本单位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无能力整改的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的处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职责,与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经理或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同时要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基础资料,认真填报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3、开展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工作,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4、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帮助驾驶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无能力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经理或主要负责人。
5、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现场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不断增强安全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增强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2、行车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操作规程,谨慎驾驶,礼貌行车,做到“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知、六不、七禁、八防”,确保行车安全。
3、坚持行车“三检制”(开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后的检查)。按时对车辆进行各级保养,保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4、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设立必要的标记,搜集旁证,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并通知公司。
5、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随时检查燃油有无渗漏,电路接头是否松动,严禁用打火机、火柴、油灯在车上照明或观察油箱存油量等。
6、驾驶员在营运中,要密切关注乘客是否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对携带者劝阻无效时坚决制止其乘车。
7、车辆加油、加气时必须熄火,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必须下车,严禁吸烟。使用备用油桶必须是无渗漏的铁桶,严禁用塑料桶存油。
8、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从思想上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预防和应急措施,努力提高自身反劫防劫能力,杜绝或减少劫车案件的发生,保护车辆及乘客的安全。
9、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夜间行车规定,出城营运必须去治安岗亭登记
10、出租汽车驾驶员严禁参与或从事犯罪活动,在营运中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侦破案件。
11、如遇歹徒劫车,要保持冷静,巧妙周旋,伺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报警,尽可能避免伤亡,减小损失,牢记罪犯特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凡发生被抢劫案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并随即报告公司领导,以利于打击追捕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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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及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死亡事故后,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由公司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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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管理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3、落实车辆例保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须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4、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每季度对车辆抽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或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前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以上。
5、严格执行长途车汇报制度,凡长途车行程超过400公里须配备两名驾驶员,同时当班驾驶员要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6、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7、严禁严禁将车交给非营运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8、要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行车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反道行驶、违章鸣号。
二、车辆安全检查
1、公司不定期地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每逢重大节日、会议或重要活动将组织专门检查。
2、驾驶员每天要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
3、公司检查车辆时,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检车辆的.行车证件、年检情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4、凡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由检查人员视情况通知驾驶员和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收缴行车证、驾驶证,车辆行驶限期恢复车况接受复查等处置。
5、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拟发检查情况通报,对车容车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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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经理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副总经理(生产)安全职责:
1、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特殊动火、特级高处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2、组织制定、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6、组织各类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副总经理(其他)安全职责:
1、负责各自主管(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5、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平衡生产计划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来源,确保“三同时”的顺利实施;
2、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保健费用的开支情况,保证安全教育费用的实际需要;
3、负责各类事故费用的支出,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第五条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认真做好公司级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并打印下发;
2、负责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
3、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4、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5、协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6、协助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重要内容;
7、深入生产第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8、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1、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法则,安全驾车,遵守员工手册,遵守出租车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爱惜车辆,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经常检查汽车的主要部件,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出租车司机应每天抽时间对车辆进行清洗、加油,保持车辆卫生。
4、出租车停放时应注意安全,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辆,以防车辆被盗。
5、出租车时间因为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应合理安排时间休息,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6、对乘客要热气、礼貌、说话应文明大方,乘客谈话时,除非乘客主动搭话,否则不准随便插嘴。
7、对该城市的地理熟悉,能满足顾客的要求。
8、要勤劳工作,因为每个月出租车要扣除相应的费用,还有油、气的成本。
9、提高自身素质,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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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驾驶员的基础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他制定本企业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企业从事驾驶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应服从本规定的管理。
二、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上岗资格条件,持有效的国家法定机关颁发的'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年龄在21-60岁;经企业考核合格颁发的上岗证,身体健康,职业道德良好连续三年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同等责任
三、新进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有安全部门派人,对其行车操作技术进行审考核,观察驾驶操作的熟练程度,遵章守纪和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四、新进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合格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的有关运输安全是法律,法规,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过程,客运线路的道路交通情况等。
五、新进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企业颁发上岗证,客运管理部门安排上岗。
六、六在驾驶员每月不少于参加1次企业组织的安全学习,每月安全学习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
七、违章驾驶员的管理,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通违章或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八、肇驾驶员的管理,驾驶员发生一般道理交通负责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对其教育,进行安全谈话,吸取事故家训,总结应对经验,发生道路娇慵运输死亡事故,由公司召回接受安全再教育,组织安全学习,待事故责任明确后,负同等及其以上责任的,由安全科收回上岗证,重新安排工作或辞退。
九、驾驶员违章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1、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
2、一月内发生一般交通违章3次以上,严重交通违章1次以上;
3、发生道路运输死亡责任事故的;
4、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5、其它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驾驶员,企业辞退后终身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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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驾驶员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营运管理水平,更好的促进公交营运服务工作上新台阶,以良好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乘客乘坐公交车,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公司特制定驾驶员星级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参与公司所属线路营运的驾驶员。
二、星级设置
驾驶员星级设置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三、奖励规定
经考评合格后的星级驾驶员享受各星级的奖励。
1、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30元;
2、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50元;
3、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80元;
4、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120元;
5、星级驾驶员每月奖励200元。
四、考评标准
1、星级驾驶员标准
(1)完成当月营运计划,无迟到、早退、缺勤;
(2)按时参加安全生产每月例会一次,分公司安全例会二次;
(3)每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无来电来信投诉;
(4)无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无有责交通事故;
(5)无有责机械事故。
2、星级驾驶员标准
(1)达到一星级标准;
(2)每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95分以上,无来电来信投诉;
(3)车辆无抛锚现象发生。
3、星级驾驶员标准
(1)达到二星级标准;
(2)每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98分以上,无来电来信投诉;
(3)月票款收入(含卡金、免费卡)不低于线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耗油量不超出定额。
4、星级驾驶员标准
(1)连续三个月达到三星级标准;
(2)当月驾驶员百分制考核100分,三个月内有来电来信表扬(此条件可持续评比);
(3)当月票款收入不低于线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节约油量在线路内排在前三名(含第三名)。
5、星级驾驶员标准
(1)连续三个月达到四星级标准;
(2)当月票款收入高于线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节约油量在线路内排在第一名。
五、组织设置
成立考评小组,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
考评小组职责:每月负责收集、整理星级考评资料(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厢事故、百分制得分、出勤率、营收情况、百公里耗油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考评,负责考评反馈意见并处理,稽查人员应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百分制考评,并每月不得少于5次,及时登记来电、来信表扬和投诉,各相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登记、评分、统计汇总工作,次月5号交考评小组。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11
一、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A、B、C)、从业资格证和出租办核法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
二、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驶里程;年龄50周岁以上的驾驶员,不准担任500公里以上的长途运输任务;驾龄在3年以内,安全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内或年龄55周岁以上的,不准担任300公里以上的长途运输任务。
三、驾驶员新上岗时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安全培训才能驾驶公司的`出租车。
四、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对于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的,取消出租车从业资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责任事故的公司不予聘用。
六、安全管理人员因根据驾驶员的思想、技术、驾驶作风等情况分类管理。对经常违章作业的,有权制止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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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既便于工作,又有效节约交通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控制出租车费支出,杜绝浪费。员工因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报销出租车费:
1、因公携带贵重或大宗物品或现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2、迎送客人(有客人同行的`);
3、任务紧迫,不乘出租车难以完成任务的;
4、由于工作,夜间无其他交通工具或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
5、其它紧急情况。
第三条员工报销出租车费,应提供有效出租车票,并详细注明乘车日期、事由、始落点、实际费用,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出租车费不得混杂在其它费用内报销。
第四条员工因公外出乘坐公交车的交通费按以上规定予以实报实销。
第五条出租车费(包括市内公交车费)每月月底前报销完毕,下旬发生的车费最迟可延至下月八日前报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13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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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九)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十)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15
第一、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二、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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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出租车经营服务活动,以及与公司出租车经营服务相关的管理人员、驾驶员等。
第三条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公司品牌形象,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出租车经营申请表》、投资人身份证明、车辆经营权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获得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等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车技术条件;
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等运营状态的标志;
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八条 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
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身体健康;
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无犯罪记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
第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出租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乘客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服务质量差的驾驶员进行处罚或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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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出租车公司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
所有出租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舒适。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出租车必须安装计价器、GPS定位系统和车载通讯设备等,确保服务过程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三、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等行为。
驾驶员必须保持车内整洁、卫生,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驾驶员必须接受公司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运营管理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对出租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公司必须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乘客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
公司必须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服务质量差的驾驶员进行处罚或辞退。
五、安全管理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出租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
公司必须为出租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安全锤等,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自救。
六、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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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第三章 出租车司机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法则,安全驾车,遵守员工手册,遵守出租车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爱惜车辆,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经常检查汽车的主要部件,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出租车司机应每天抽时间对车辆进行清洗、加油,保持车辆卫生。
第十五条 出租车停放时应注意安全,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辆,以防车辆被盗。
第十六条 出租车时间因为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应合理安排时间休息,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第十七条 对乘客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大方,乘客谈话时,除非乘客主动搭话,否则不准随便插嘴。
第十八条 对该城市的地理熟悉,能满足顾客的要求。
第十九条 勤劳工作,因为每个月出租车要扣除相应的费用,还有油、气的成本。
第二十条 提高自身素质,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注:以上仅为部分条款示例,具体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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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捷的原则,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六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合法依法取得独立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具备行业管理经验和实施能力;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出租汽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养;
符合其他相关条件。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法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驾驶员培训证明;
出租汽车购车发票、行驶证和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若干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若干个月内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借用。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改变法定或者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情况的,应当重新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组织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并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合理的行驶路线和服务。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正规的发票。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待客,不得吸烟、接打电话等影响服务质量的行为。
(注:以上仅为部分条款示例,具体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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