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2
一、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厂区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测定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
但固定动火区内对盛有或盛过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设备、管道、储罐等进行动火作业,仍要按本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定义
1、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塑料焊、喷灯、电钻、打磨、砂轮等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我公司为各生产车间、仓库、罐区、气柜区、棚库、污水处理站、固废仓库及其它涉及甲、乙类物料的区域。
3、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可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我公司固定动火区为机修房室内及室外30m区域范围。公司生产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均为禁火区域。
2四、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动火作业单位为外包施工时,外包施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的施工资质证书,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b)、施工单位必须向园区缴纳“风险抵押金”,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c)、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d)、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e)、所有动火作业器具必须交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时凭证领取。
(5)、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应确保安全;(c)、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d)、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脚手架、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6)、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动火作业。监火人员应配戴红色“监火人”袖标,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7)、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其它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8)、动火人凭《动火安全作业证》领用动火作业器具;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距用
火点15 m以内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12)、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1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不应在烈日下曝晒;
(17)、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由安环部牵头联合生产单位及动火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并实行“一票一录像”,并保留该录像至少三个月;
(18)、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1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在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相关的
规定。
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环境分析;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七、《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根据作业的危险程度写明作业等级。
2、《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款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5)、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单独设本,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并经园区安监监管人员或专家现场确认后方可生效。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持有和保存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监火人、动火人各执一份,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八、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或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管理人员
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项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九、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环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
在动火检修作业中,加热、熔渣散落、火花飞溅可能造成人员烫伤、火灾、爆炸事故,弧光辐射、触电等也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检修作业前,联系工艺人员将系统有效隔离,把动火设备、管道内的易燃易爆介质排净、冲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取样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变工艺状态;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间断1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工作内容,特别是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可燃物质,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标示,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备有灭火器;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动火现场。在甲类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提前通知专业消防人员到现场协助监护。
进行电焊作业时,要检查接头、线路完好,防止漏电事故。
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应保持在5 m以上,检查气管完好。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时,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同时,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沟、阴井、电缆等要加以遮盖。
作业人员离开动火现场时,应及时切断施工使用的'电源和熄灭遗留下来的火源,不留任何隐患。
作业完成后,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4
一、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作业现场要备有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员不准在仓库内或经营场所内吸烟、烧饭,严禁在仓库内焚烧垃圾、杂物。
六、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仓库重地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安装及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电气设施的检修,必须由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检修。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仓库装置照明灯具,必须有防爆灯罩,开关要安装在室外,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十、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5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高压气体喷射、能产生热辐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铁等。
3、在与带气管道设施连接尚未置换通气,但中间无盲板隔离的管道设施上进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项工作。
4、在门站内,调压站室内,天然气阀井内等类似爆炸危险场所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凿击建筑物构件、喷砂、喷镀、非防爆电气作业等。
二、动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的申请
①公司所属部门进行动火作业,由负责动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②新老用户新增用气项目或用气设备、输气管线维修等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票。
2、动火作业申请的报批时间
①凡属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3-5天提出申请。
②凡属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3天提出申请。
③凡属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备注:在抢险等紧急动火作业时,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边进行作业,一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票的填写
①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一联交调度中心,一联交安全处,一联留动火部门自存。
②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须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写清作业的具体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危险作业票才可申报。 ③凡属一级动火作业项目的,还需附上书面施工方案。
三、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可由生产运营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执行。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实施
1、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动火作业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设施,在任何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①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方法。
②消除附着在动火工作内外的易燃或高温时会分解出有毒气体的物质和动火点周围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的明火、易燃物质及清理无关人员、畜生等。
③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现场联络和通道畅通。
2、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放散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以放散点或动火点位中心,半径20米的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3、凡进行带气不置换动火作业,要严防出现负压混入空气,带气管道设施必须保持200pa—600pa的压力。
4、凡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不带气动火作业,或在爆炸危险区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应采取断开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断气源,认真检查现场附近有无水封、安全阀、阀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气进入现场,动火现场通风良好,空气中天然气含量必须低于0.5%(体积比),严禁用明火试漏和试验现场是否有可燃气体。
5、动火安全区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刷漆等易燃液体作业。
6、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禁止带气管道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使用。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相互间距应在7米以上,其余动火点或放散点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
7、动火作业及各项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进行指挥。要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动火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执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9、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动火作业时间或扩大系统隔离范围时,须向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按新批准的作业时间或系统隔离措施执行。
10、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如认为措施不完善或指挥有误,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1、作业中途中断动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现场监护。恢复动火作业前必须重新检查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过5级风以上或摄氏零度以下天气不宜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共同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余火,工完场清,督促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动火单位要存留作业票备查。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6
目录(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
3.2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3.3安监处负责除车间辖区外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负责对违反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动火作业定义和术语
4.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4.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重大危险源罐区等)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4本公司以外人员的动火作业,由主管单位人员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
4.3.5办理动火证前,由本公司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签字确认。
4.4动火证的审批
4.4.1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特殊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办理、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4.4.2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4.4.3生产厂区的其余地方的动火,由安监处负责办理、审批。
4.4.4动火证上应写明动火等级、动火方式、动火有效期限、动火具体地点部位、风险分析、动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确认人签名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5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等内容。
4.6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
4.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7.1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7.2凡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7.3在容器、设备、管道、暗井、暗沟内动火时,动火分析和环境卫生浓度都必须合格,氧含量不应超过18--21%。各种动火工具应随动火人出入受限空间,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而留放在设备内。
4.7.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7.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7.7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部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防护器材或灭火措施。
4.7.8危险化学品罐车物流通道沿线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7.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7.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7.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7.1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明火均应不小于10m,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应设置防晒设施。
4.8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8.1.1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c)设备内不能避免产生负压。
4.8.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8.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8.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8.6特殊动火作业监火人必须由班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监火。
4.9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9.1动火分析由质环处中心化验室或质环处授权的分析车间人员(采样分析)负责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9.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采样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工艺员、专(兼)职安全员、岗位顶班人员或当班班长等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9.3取样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9.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如使用仪器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如使用采样分析手段,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9.5.3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则以爆炸下限最低的为合格标准。
4.9.6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9.7使用测爆仪分析,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8严禁使用明火试验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
4.10动火作业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4.10.1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0.2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呈验动火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其签字后,动火人方可动火。动火证应随身在现场携带。
4.10.3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动火过程中有交接班时,上班监火人应对下班监火人交接本区域动火作业情况,接班人应立即到现场要求动火人出示动火证,确认措施落实后进行签字监火。在班中巡检时,发现本区域有动火作业但动火人未找监火人签字确认,监火人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动火,确认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字监火,并向本单位和上级部门反映。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10.4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0.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签名的分析单。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10.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动火结束后,监火人会同动火人检查现场,消除余火后方可离开。
4.11动火证的'管理
4.11.1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11.2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1.3动火证一式三联,由审批部门、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门办理的动火证要妥善保存,备查。
4.11.4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11.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4.11.6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动火证,特级动火证不得续签,一级和二级动火证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续签人员应具备审批资格。续签后的动火证也要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5检查与考核
5.1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落实和考核,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车间或本部门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5.2在厂区内无证动火或动火证未经审批或动火证超期动火作业,或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一律按违章违纪处理。
5.3属于该单位办理动火证而不予办理或有意刁难办证人员、或无安全方面的原因推迟办证的,处罚该单位100元。
5.4具有动火审批权的人员,无故不审批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5监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实,具备动火条件时,不在动火证上签字,不予监火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6对于高处动火,必须采取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为动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动火人根据动火作业火花飞溅情况布置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未提供围栏措施,处罚50元;高处动火作业人或动火作业单位火花围栏不好不允许作业,否则处罚50元。
5.7动火作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如护目镜、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由动火人本人落实;动火辖区单位要为动火作业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办理动火作业证。除火花围栏外,其余现场安全措施由辖区单位落实,一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给予本单位50元的处罚;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而签批动火证的,处罚100元;
5.8动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人,当安全措施未落实,动火人可以拒绝作业。如安全措施未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罚动火人100元;
5.9监火人交班时未进行交接动火情况,处罚交班监火人50元,动火人在监火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动火作业的,处罚50元。
5.10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安全监管处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3.2各车间负责本区域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3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4作业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高处作业安全保护用具,认真落实、执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实和无证时坚持不登高作业。
3.5监护人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到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作业过程不得离开工作现场,在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并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高处作业术语和定义
4.1.1高处作业: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1.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C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C 。
4.1.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分级
4.2.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2.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2.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3.1厂区内凡是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作业负责人按照要求到高处作业办理部门,办理核批票证。
4.3.3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4.3.3.1各车间辖区内的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审批。
4.3.3.2各车间辖区内的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3.3.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3.3.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4.3.3.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3.3.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4.3.3.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3.3.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4.3.3.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3.3.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3.3.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4.3.3.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4.3.3.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3.4公司厂区其余地方的一级、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4.3.3.5高处作业证的办理应写明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有效期限、风险分析、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3.4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4.3.5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3.5.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对应安全措施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3.5.2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3.5.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3.5.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3.5.5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3.5.7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4.3.5.7.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4.3.5.7.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4.3.5.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3.5.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4.3.5.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详细检查。
4.3.5.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4.3.5.12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3.5.13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4.3.5.14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3.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4.3.6.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3.6.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须戴稳,系好下颚带。
4.3.6.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3.6.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3.6.5在界区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或岗位班组长取得联系,登高过程中,生产系统如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时,所在岗位班组长应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
4.3.6.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4.3.6.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4.3.6.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6.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3.6.10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可靠的隔离措施。
4.3.6.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3.6.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6.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3.6.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4.3.6.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3.7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7.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3.7.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7.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3.7.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3.8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指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按违章作业处理。
4.3.9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4.3.10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次要责任。
4.3.11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而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现场最高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单位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岗位交接班记录中应记载清楚。
4.3.1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3.12.1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4.3.12.2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检查与考核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条款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一次违纪,处罚40元;情况严重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质环处负责受限空间内气体分析,出具分析报告单;
3.2安监处负责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3.3安监处负责对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3.4作业单位和监护单位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负责。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受限空间的定义
4.1.1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1.2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2.1作业前,应按下列要求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2.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工作场所最高允许浓度:氨30mg/m3、硫化氢10mg/m3 、一氧化碳30 mg/m3、二氧化碳18000 mg/m3、甲醇50 mg/m3、乙炔2.5 mg/m3;
c)可燃气体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2.3应采取如下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2.4应按下列要求,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
a)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4.2.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4.2.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2.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2.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工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2.6照明及用电要求安全要求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2.7作业监护要求: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4.2.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行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3票证办理及管理
4.3.1凡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凭质环处中心化验室出具的分析报告单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监护人、安全措施检查人和审查人必须为本人签字,如特殊原因本人不能签字,代签人须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代为签字,签为“xxx(xxx代签)”。
4.3.4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超过有效时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但续签不得超过一次。
4.3.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现场保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5检查与考核
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考核,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一次违纪,处罚40元;情况严重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7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五、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8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9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1
1.1凡在电厂和收储站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
1.3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1.4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1.5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1.6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2.1动火前必须通知保安人员,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动火前“八不”:
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留的油质不动火;
5)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 在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
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8)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3动火中“四要”:
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2.5保安员每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为,将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 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 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4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明确物业动火作业的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管理原则
2.1 安全第一
将安全管理作为动火作业的首要原则,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2 预防为主
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
3.1 申请程序
施工单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的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的地点、时间、内容、安全措施等。
3.2 审批程序
物业管理公司收到申请后,应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4.1 防火准备
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应做好防火准备,包括清理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材等。
4.2 作业监控
物业管理公司应派人对动火作业进行监控,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4.3 作业结束
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清理现场,消除火源,并进行安全检查。
五、责任与处罚
5.1 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如有违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动火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3 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xx)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xx〕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xx〕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xx〕83号)
4、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职责
5.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3.3对涉及二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3.4对二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4安全员职责
5.4.1协助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2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动火监护人员资格。
5.4.3保障动火专业检测仪器的完好有效,对动火作业现场严格进行专业仪器检测分析,填写检测分析合格后的数据,作为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
5.4.4对凡涉及一级或特殊级别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行“一票一录像”,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5.4.5随时检查作业现场状况,发现违章或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发生改变时,有权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5动火所在单位职责
5.5.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5.5.2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5.5.3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5.5.4对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具备相应动火条件进行初审。
5.5.5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5.5.6发现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改变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动火作业人职责
5.6.1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参加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议。
5.6.2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器具安全可靠;严禁把动火器具借给没有动火资质的人员使用。
5.6.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
5.6.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5.6.5动火作业结束时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5.7动火监护人职责
5.7.1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5.7.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5.7.3发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条件改变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7.4会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动火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特殊级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B。
6.1.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实的,一律禁止动火。
6.1.4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操作依据,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同一地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动火地点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6.1.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岗位熟悉工艺且是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或是车间的公司义务消防队员担任。
6.1.8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一级和特殊级别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2作业分级
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6.3.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3.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6.3.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3.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6.3.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8 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6.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3.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3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4.2必须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动火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园区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
6.4.3动火作业前,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召集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技术部、生产部、安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动火事宜,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6.4.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6.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6.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6.5.6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6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6.1高处动火作业
(A)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B)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6.2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A)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间。
(B)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7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6.7.1动火作业任务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6.7.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动火所在单位持有;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三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6.7.3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7、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需要动火作业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级分管领导详细报告,待公司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相应动火级别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
7.1.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和填写完动火作业任务单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任务单上签字。
7.1.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作业任务单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最终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才可以动火作业。
7.2二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2.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领导详细报告,待部门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7.2.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7.3.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审批人签字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才可以动火作业。
8、相关记录
8.1动火作业任务单
8.2动火作业许可证
8.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8.4高处安全作业证
8.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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