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全文

时间:2025-07-01 08:46:29 银凤 企业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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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文全文(通用6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章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章程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文全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文全文(通用6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全文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温江区贝贝乐。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邹露爽,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本着“关爱每个孩子,为了每个孩子的宗旨,把幼儿园办成孩子受益,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XX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338号,邮政编码:XX。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6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全日制幼儿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5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工作计划、预决算和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或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董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xx年3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xx年3月1日召开董事事会,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实到人数超过董事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5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参与表决的全体董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会人员签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全文 2

  特征有五:民间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其资金也来自社会。

  组织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

  自愿性:其成员不是应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组成,是自愿参加的。

  非营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员之间或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一、基础知识

  (一)民办非企业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基金会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营机构。单位内设组织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非法人独立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民事法律责任,不属于)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非的特点。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1、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既可以是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

  2、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所谓“非国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以外的,个人、集体和境外资产都可以。也并非是绝对不能含有,只要不超过1/3,就可以认定为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只要资产不是来自财政性拨款即可。

  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组织。并不是绝对不盈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盈利一是除支付人员工资、租金等成本外,必须用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单位终止时,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性组织。这是对民非的要求,又是区分民非企业与企业的标准。

  (三)民非类型。《条例》规定:民非单位按其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区别是:法人单位有内部机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以注册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应一律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就是该单位的章程,其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行产生。个体单位是举办者以个人资产投资举办,投资者担任负责人并对外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对民非的规范管理。

  1、严把登记关。

  一是材料要齐全,特别是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要一清二楚,确凿无误;

  二是实地考核,对于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不仅要看物品清单、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还应到实地察看核实。

  2、按时年检。重点是审查民非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必要时要求社会审计。

  3、实施自律与诚信单位申报制度。

  4、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等级管理。

  5、对民非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开办资金的有关说明】如果开办资金中含实物投入,还需提交实物的资产评估报告。被评估的实物其产权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如果不能证明被评估实物的产权属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不能计算到该单位的开办资金中去,汽车、土地等实物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可以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申请成立阶段,如果因民非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未被确认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写出承诺书,承诺“在半年内将所评估的实物过户登记到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下”。对于此种情况,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填半年,半年后对其实物过户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重新换证。

  二、成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必要的组织机构(民主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和资格证书);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教育机构为非财政性经费)不得低于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盖章,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有许可证的,需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提交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相应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6、《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

  ①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

  ②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审查的文件或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相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③组织管理制度;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

  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⑥章程的修改程序;

  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所有民办单位章程中都必须载明“举办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教育和培训类除外)。教育和培训类民非企业单位章程,将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准的章程复印件上加盖教育或劳动部门印章后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7、填写完备的相关表格。

  (三)登记程序。

  1、名称预核准程序。提交登记申请书和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名称。名称组成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

  2、成立登记程序。

  (1)申请。举办者持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

  (5)发证和公告。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教育、劳动、卫生等系统的前置审批形式是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民非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乡镇转制民非单位必须登记为法人组织类型。归入“其他类。”

  民非单位在章程中必须承诺: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由举办者分配,而是用于相同性质的公益事业。

  科技类:在社会科学(文、史、哲、经、教育、法律等)领域从事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的民办科研机构,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统称为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由省社科联主管、省厅登记。

  设立验资应提供资料:

  一、验资业务约定书及声明书(事务所提供);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资证明书(出资人签章,出资人每人1份,事务所提供表格);

  四、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付款人为投资股东,收款为被审单位,款项用途为开办资金)原件;

  五、银行结账单、银行询证函原件(需银行盖章事务所提供表格);

  六、出资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盖章、签字);

  七、出资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全文 3

  总则

  第一条名称:

  XX市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中心

  第二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

  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丁友库。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丁XX,金额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科学编制佃户屯乡村旅游发展及生态园的整体规划,健全完善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佃户屯乡村旅游信息系统平台,制定佃户屯乡村旅1

  游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服务培训,策划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节等活动,统一为游客设计佃户屯乡村旅游产品,为游客进行现化农业知识及农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诉;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户屯乡村旅游记念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佃户屯乡村旅游,制定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的参考价格,建立佃户屯乡村旅游的考核机制;

  (四)为政府提供发展佃户屯乡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主持本单位每年的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丁XX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xx年06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全文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规定,为了规范"(全称)"[以下简称]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名称:

  住址:上海市区

  第三条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

  第四条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由(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实行[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设[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若干人,由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根据长提名,决定副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X的产生:X、副X由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条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三)执行决议。

  (四)管理事务,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单位简称][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

  [注: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称,代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全称,代表决策机构,代表决策机构负责人,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X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全文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 。

  单位住所: 市 镇 街 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枣阳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隶属枣阳市人社局管理。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办理。

  第一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为各类人员及单位提供高效、廉洁、规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协助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实施办法,监管辖区各类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

  3、负责辖区促进就业工作。

  4、建立覆盖辖区的社会保障体系。

  5、负责辖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6、负责综合管理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离休退休、退职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实施情况。

  7、负责辖区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

  8、负责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9、负责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按照 机构编制委员会枣编发 [20xx]2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成立枣阳市 ,主要职责是:

  一是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组织实施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及各类社会保险工作;

  三是承担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等工作;

  四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技校招生工作;

  五是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第九条 x年7月13日根据市委组织部枣组干[20xx]48号文件任命为本单位负责人,经枣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人社局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人社局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起草或修改,经人社局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一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全文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本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XX小学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XX市XX镇XX村(居)

  第五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教育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幼儿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了解本单位的人事编制、使用和管理;

  (三)查阅学校支部行政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民主选举产生,经教育上级主管单位任命。

  第十一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财务管理实施;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全额拨款。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xx年8月3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呈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一份。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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