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5-04-18 15:25:19 诗琳 条例 我要投稿

物业管理条例(精选3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分享。

  物业管理条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依照《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户及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业户提供优质的服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业主、业户应当尊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弘扬职业精神,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类型和业主、业户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并向社区居民公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责任险、侵权责任险等保险制度,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偷税、抗税等行为,保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开展合法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决策,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人员管理,由专业人员负责招聘、培训和调整从业人员,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应有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定期对自身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保持服务水平的稳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社区居民的投诉和意见。

  第三章业主、业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业户享有在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的各种基本服务,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业户有权对其所居住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业主、业户应当保持社区公共设施和服务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损坏和污染公共设施和服务设备。

  第十七条业主、业户应当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八条业主、业户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防范、消防措施、环境卫生等工作,依法配合各项检查和审批工作。

  第四章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修养良好、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和认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将现场服务情况及时汇报给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业主和居民之间的关系,解决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业主、业户信息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和滥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维护社区安全和谐,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报警。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户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

  (三)未按期缴纳服务费用的行为;

  (四)损坏和污染公共设施和服务设备的行为;

  (五)故意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和治安的行为;

  (六)干扰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本条例未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户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服务水平,打造和谐社区。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异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

  第九条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邮政、消防,以及道路、园林绿化、垃圾转运、安全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独立的计量器具,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查验情况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专业经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低于1层。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应当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承接项目开发总建筑面积的相应资质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鼓励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管理提供经营用房或者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和交付使用条件,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项目交接手续。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八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

  业主总人数不足2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协商组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选举资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备案后7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前款第〔二)、〔三)、〔四)项之一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另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但是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人数、构成、任职条件、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或者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的;

  〔二)因房屋权属变更,不再是业主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在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示栏和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并告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业主户数计算,一户计算为1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物业专有部分,计算为1票。

  第二十八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和内容。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以前,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委托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统计等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物业管理师和项目经理人的信用档案,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人。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经理人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和履职监管。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下列内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是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

  〔四)合同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

  〔三)车辆停放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防范、应急救助的协助和维护;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方案的制定及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八)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省和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制定和修改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依法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接下列事项:

  〔一)移交物业承接验收和运行管理、养护、维修资料;

  〔二)移交物业共用部位;

  〔三)结清相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共同协商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重大争议;

  〔四)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交接;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物业管理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协助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配套建筑物,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车库、车位等物业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相关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房屋、车库、车位等物业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结清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有关事项,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更新。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作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 3

  以《条例》的形式规范业委会运作

  目前无锡已有备案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约有350个,约占全市小区的1/3。一些运作不规范的业主委会屡屡出现"违规"行为,比如业委会成员自己带头不交物业费,享受各种"特权";业委会成员以学习的名义去外地旅游等。

  《条例》首次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业委会人选的条件、职责、罢免、换届选择等各个环节和流程进行了逐一规定,具体细化了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并首次将个人诚信纳入业主委员会任职条件之中。

  《条例》第14条对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作了新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明确了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二)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以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三)其他重大事项。

  为解决当前一些业主委员会账目不公开、收支不透明、工作经费不公示等主要问题。《条例》第16条对业主委员会换届时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等情况进行审核作了明确规定,审核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将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写进条例

  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履行相当的职责。首先《条例》3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在内的信息,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其次,针对当前1000多个小区中,物业公司项目经理随意调整所引发的小区不稳定现状,《条例》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经营,明确规定了失信行为及处罚措施,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也弥补了我市去年以来实行物业管理诚信体系的'法律依据。

  今后,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提出小区停车位应合理租售

  一面是小区地下车库停放的车辆寥寥可数,一面是小区道路上、绿化带上车辆乱停,停车难一直是物业管理的一大难题。《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情况;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满后可以优先续租",并进一步强调,"车位、车库不得单独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还明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当期业主停车需求,按照比例划出可供租售的车位、车库,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小区整体交付前,只能向每户业主出售一个车位、车库。"也就是说,即便拥有两辆车以上的家庭,理论上只能买到一个停车位。小区整体交付之后,在确保未销售房屋每户一个车位、车库的情形下,剩余车位、车库可按照规定出售。目前,无锡也在起草有关小区停车位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

  将墙面渗水纳入应急维修项目中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钱,用这笔钱,必须符合两个"三分之二"条件,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程序繁琐。这在一些空置率比较高的小区,根本不现实。

  省条例中提到的6种应急维修项目是: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条例》在省条例基础上,增加了墙面渗水或其他危及安全的事项。

  为了解决维修资金利息使用,避免每次使用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从而影响维修资金利息使用效率,《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一次授权多次使用的约定,即通过业主大会对维修资金利息使用授权,在日常使用中不必再召开业主大会,简化了程序,方便了维修资金利息的使用。

  明确规定旧住宅小区与拆迁安置房的管理

  《条例》明确了经整治改造的旧住宅小区有条件的应实行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面对我市大量的拆迁安置房小区,《条例》也规定了应当参照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对小区的管理主体、前期服务合同、服务收费制度、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作出了规定,从而为今后我市拆迁安置房逐步向市场化物业管理过渡打下基础。

  物业管理条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少于5个,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个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业主代表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第八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九条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及时会同街道办事处,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实行住宅物业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非住宅物业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2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投票权。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3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分期建设的物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授权委托书。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所讨论的议题文稿入户送交业主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

  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包括: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凭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刻制印章。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使用印章。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对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其移交;对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辖区内的公安民警协助移交。

  任期届满,原业主委员会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指出拒不改正,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有越权、不积极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二)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受益业主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建议,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 5

  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先期成立业委会

  在无锡,一个大型社区分好多期开发,10多年间无法成立业委会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此前相关规定,在同一个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使得先期交付使用的部门区域的业主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条例》对分期建设成立业主委员会作出了重要调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如小区分四期开发,一期已经完成,如符合条件则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此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一期,因此是有限权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具体权限及其运行等操作细则,将在即将推出的《无锡市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明确。

  提出小区"三位一体"综合管理

  现实生活中,涉及发生在小区的事,业主第一反应是找物业公司。条例首次强调了物业管理不只是物业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赋予街道、社居委更多的职责,是《条例》体现出的最大变化。

  《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即明确了物业管理应该建立由"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综合管理"的行政管理体系。行业管理即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属地管理是由街道为主、社居委为辅,主要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间的矛盾纠纷;综合管理由其他诸如公安、城管、物价、质监、工商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分工负责。这就有效避免了业主遇到问题后,不同的职能部门相互"踢皮球",也让业主维权时找对"门路"。比如,根据《条例》第47条,在小区内乱设摊点、损坏绿地、社会生活噪音超标、违法搭建等行为由城管负责监督管理。养犬、车辆停放、消防、技防、室内居民噪音等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 6

  开封市物业管理条例,即开封市物业管理办法,经20xx年8月1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开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和物业管理责任目标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条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发改、公安、民政、环保、园林文物、安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24个月且业主总数在30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意见,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十四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1/2。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45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

  第二十条 管理规约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公共收益的分配;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一个月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的,由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换届筹备组换届选举。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印章、档案等文件资料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私或者收受其他利益;

  (二)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名义提供担保;

  (三)侵占业主财产或者损害业主利益;

  (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五)有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30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之前,应当参照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维修机构,配备维修人员,履行维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修责任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业主欠费清交等事项进行约定。

  原物业服务企业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约,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约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告知对方,并提前3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确保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四)建立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定期听取业主有关改进和完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包括物业已交付,但尚未居住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答复投诉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维护

  第五十二条 物业的使用、维护应当遵守规划、住建、城管、环保、园林文物、公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异产毗连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绿化(含绿地率和绿地面积)及商业、教育、医疗等设施的规划设计平面图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申请物业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的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记载,归档备查,但不颁发权属证书。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和抗震结构;

  (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五)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六)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五十八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九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30%的,应当续筹。续筹的比例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但续筹后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初次筹集的数额。

  已售出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不补建的,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相关业主负责。

  第六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诈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由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物业管理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符的服务;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公约、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

  (四)配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组织者做好有关选举工作;

  (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分摊的维修等费用;

  (六)对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须持投票权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代表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产权证为一个计票单位。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

  (二)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费用开支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经由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后15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帮助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出席。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投票权数的超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方案;

  (六)变更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查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可以辞职,缺额按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

  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委员会章程和名单报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提议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及时选聘、续聘或改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执行,协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督促业主履行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催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具体数额和计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 9

  第一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

  第二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

  第四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五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八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条第九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____

  2.保洁费:____

  3.保安费:____

  4.房屋设备运行费:____

  5.维修养护费:____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对业主牧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三条其他委托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 10

  1.0目的

  对所辖物业装修实施管理,确保建筑物结构安全和装修格调统一,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0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属各物业公司(管理处)辖区内的装修管理。

  3.0职责

  3.1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负责业户装修项目的审批。

  3.2客户服务部办证员负责受理业户物业装修申报手续的办理,并负责审核相关的装修内容以及各种证照。

  3.3客户服务部收费员负责装修管理费用的收取工作。

  3.4工程维护部负责土建、配电、给排水及消防等相关图纸的.审核,现场管理并参与验收。

  3.5保安部负责装修现场的查证、装修人员的进出、材料和垃圾的清运、货梯的使用、消防管理等工作。

  3.6物业部负责对装修现场进行管理,组织装修验收及办理验收手续。

  4.0工作内容

  4.1装修申请

  4.1.1客户服务部前台人员负责接待前来申请装修的业户,并要求业户填写《装修申请表》、《装修委托书》、《承诺书》,同时向业户说明《装修管理规定》及相关费用的收取事宜。

  4.1.2各单位客户服务部前台人员核实业户提供的资料。

  4.2装修审批

  4.2.1各单位物业部审核完业户申请装修项目资料后,转交工程维护部审核图纸,工程维护部负责填写签署《装修图纸审核意见》。

  4.2.2客户服务部收费员核算相关费用后,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4.2.3装修项目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2.4要求装修业户按照相关法规在装修现场配备灭火器。

  4.3费用的收取和证照的发放

  4.3.1装修项目手续齐全后由客户服务部收费员向业户收取相关费用。

  4.3.2业户缴清各项装修相关费用后::,由各单位客户服务部前台人员负责向业户发放《装修施工许可证》和《装修图纸审核意见》并办理施工人员《装修人员出入证》。

  4.4装修监督

  4.4.1由各单位按《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工程实施监督。

  4.4.2物业助理应告知巡逻队,巡逻队应配合物业助理对装修户的消防安全、垃圾清运及施工人员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4.5装修验收

  4.5.1物业助理根据业户装修验收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物业装修项目进行验收。

  4.5.2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在《装修竣工验收表》上签字认可,管理员及时收回《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等相关证件,三个月后收费员负责办理业户返还装修费用手续。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填写《装修整改通知书》由施工单位按整改通知要求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6装修资料管理

  客户服务部资料管理员负责对装修资料分类建档并保存。

  5.0相关文件

  5.1《装修管理规定》 (wi-7.5.1-06-01)

  5.2《装修监管工作规范》 (wi-7.5.1-06-02)

  6.0记录表格

  无

  物业管理条例 11

  一、每周一彻底清扫小区内路面、公共场地、车棚、绿地、排水沟等,平时要坚持小区环境卫生整洁。

  二、每隔一天拖、扫楼道一次。(包括楼梯扶手、塔灰、电表箱、单元门、楼道灯、窗台等)。

  三、楼道玻璃坚持清洁、透明。

  四、小区内墙、柱、门等无广告纸。

  五、楼后空中要坚持清洁(不能有砖头、粪便等),责任区内如有修建渣滓要及时清算。

  六、小区内有其它休息也要参与,同时要保证本职任务及时完成。

  七、推灰人员必需坚持渣滓车清洁,每周必需彻底洗刷一次。

  八、渣滓车停放点周围要坚持洁净,空中有污垢或油渍要及时洗刷。

  九、以上制度保洁员必需严厉遵守,如有业主反映卫生状况不好,经核实,业主反映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累计3次,自动离岗。

  物业管理条例 12

  1.0目的:

  规范装修管理工作,维护楼宇安全和房屋外观的统一和协调,确保公共环境、设施的运行正常和使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住宅小区、别墅、商住区、写字楼物业装修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管理处主任负责小区装修申请的审批及重大违章装修的处理。

  3.2楼栋管理员负责业主装修申报及装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3.3装修管理员负责装修方案初审,管理处工程部主管或房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技术上的审批。

  3.4装修管理员负责装修竣工验收。

  3.5装修管理员、秩序护维护员、楼栋管理员负责装修巡视,装修跟进、装修现场监管,对装修过程中各环节进行控制。

  3.6秩序护维护员负责装修消防、安全的巡视和检查。

  3.7客户服务中心收费员负责装修相关费用的收取。

  4.0程序:

  4.1装修申请

  4.1.1业主提出装修申请时,应提供装修施工设计方案图(指平面布置图、单元立面图、空调安装图、照明(开关、插座)线路图、给排水施工图等)和相关技术资料,业主应按《装修申报登记表》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4.1.2如业主委托装修公司装修,装修公司应提供加盖装修施工单位公章(必须是鲜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1.3如租赁户(物业使用人)装修申请时,应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及业主同意装修的有关证明。

  4.1.4如业主或租赁户自行装修,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承诺书》。

  4.1.5商铺门面、娱乐场所装修申请时,申请人(业主或租赁户)应提供消防部门的审批文件。

  4.1.6装修管理员确认业主和租赁户身份后,向申请人提供物管公司《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文件。

  4.2 装修审批

  4.2.1装修管理员应认真审查如下事项:

  4.2.1.1装修设计是否对房屋结构、外墙立面、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改动、破坏。

  4.2.1.2装修是否存在有严重的消防隐患。

  4.2.1.3是否有其他违章情况。如:乱搭乱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打凿共用墙等。

  4.2.2初审合格后,报管理处主任及房地产公司工程部作技术审批,审批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4.2.3装修管理员负责将审批后的装修申报情况通知业主,对需要业主修改装修设计的,应告之业主修改。

  4.2.4 装修申请获得批准后,装修管理员应通知业主到客服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参照《装修收费一览表》:

  4.2.4.1业主应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

  4.2.4.2装修施工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和施工人员证件工本费。

  4.2.4.3装修施工单位将施工人员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客服中心,办理(临时出入证)和施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

  4.2.4.4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分正、副两证,正证由施工人员随身携带,副证进入小区时交门卫临时保存。

  4.2.4.5装修相关费用完清后,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知工程部开启该户水电,告知业主可以进场装修施工。

  4.3施工期间的管理

  4.3.1装修施工期间,装修管理员、秩序护维护员、楼栋管理员应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装修施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于《装修巡视检查记录表》。秩序护维护员严格按照小区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秩序维护管理。

  4.3.2发现下列情况,装修管理员、秩序护维护员、楼栋管理员按本程序4.5项办理。

  4.3.2.1未按规定张贴《施工许可证》的;

  4.3.2.2未按规定的施工时间施工的;

  4.3.2.3超出申报范围内的装修项目或擅自更改装修审批内容的;

  4.3.2.4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的;

  4.3.3业主或装修施工人员,就装修事宜提出请求协助或帮助时,装修管理员应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在详细了解业主提出的请求后,及时的给予帮助和处理。

  4.4装修竣工验收

  4.4.1装修施工结束后,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向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

  4.4.2装修管理人员、业主或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装修工程进行现场验收。装修无违章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如发现违章情况,按本程序4.5项办理。

  4.4.3竣工验收合格的,由装修管理员、管理处主任在《装修竣工登记表》内“验收意见”栏签署“初验合格”,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4.4.4施工人员撤场时,客服中心收回《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出入证押金不予以退还。客服中心应通知门岗该户装修人员已清场。

  4.4.5 装修验收合格,并已入住三个月,业主应申请装修复验,装修管理员应到现场复验,如无问题。由装修管理员、管理处主任在《装修竣工登记表》“二次验收意见”栏签署“复验合格”后,经公司经理审批,由财务退还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的装修保证金。

  4.5违章装修的处理

  4.5.1装修施工期间或装修竣工验收中,发现违规装修行为的,装修管理员应立即要求违规整改,并视其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4.5.1.1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整改。

  4.5.1.2出具《装修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5.1.3出具《装修验收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5.1.4情形严重的'报公司经理批准,实施停电停水,强行制止违规及侵害行为。

  4.5.1.5要求损失赔偿的,报公司经理批准。

  4.5.1.6情形特别严重的,除强行停止施工外,报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4.5.2装修施工验收时,如发现业主违章装修的,装修管理员,应对违章装修给楼宇安全、美观造成的危害程度做出评估,并视情况请示公司经理同意后,列清扣款数额,由财务按以下方法进行扣款,扣款顺序为:

  4.5.2.1首先从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装修押金中扣款。

  4.5.2.2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装修押金不足以补偿扣款的,由业主支付现金方式给予赔偿。

  4.5.2.3对严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且又拒绝整改的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装修管理员按规定不予验收,并拒签《入住许可证》。

  4.6 装修档案管理

  4.6.1装修竣工,通过验收,由客户服务中心片区楼管员收集、整理装修管理资料,统一归档。

  4.6.2装修档案管理按公司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5.0相关支持及参考文件

  5.1 《物权法》

  5.2 《物业管理条例》

  5.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4 《管理规约》

  5.5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6 《装修施工管理服管理协议》

  5.7 《业主手册》

  5.8 《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5.9 《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0相关记录表格备案文件

  6.0.1《装修委托书》

  6.0.2《装修申报表》

  6.0.3《装修承诺书》

  6.0.4《装修许可证》

  6.0.5《装修收费一览表》

  6.0.6《装修申报情况记录表》

  6.0.7《装修动态一览表》

  6.0.8《施工人员登记表》

  6.0.9《装修巡视检查记录表》

  6.1.0《装修整改通知书》

  6.1.1《装修竣工验收表》

  6.1.2《入住许可证》

  物业管理条例 13

  第一章 董事会职权

  一、议定本公司的长远规划和经营方针。

  二、依据公司的长远规划与经营范围,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责范围。

  三、讨论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审定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决算。

  五、讨论和议定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和职工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等重大问题。

  六、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授权的决议和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经理岗位职责

  经理是对公司负有全面服务的管理者,处于中心地位,起领导核心作用,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领导的指示决定及工作安排。

  二、充分发挥和调动手下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不断进行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三、负责编制和审定本公司的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员工培训计划和员工工资调整方案,及时提出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确保各项计划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使公司得到不断的发展。

  四、贯彻执行安全经营管理和劳动保护条例,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五、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六、抓好员工队伍建设、懂技术、会管理的领导队伍和技术骨干。

  七、认真做好工作考核,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以公司经营宗旨为使命,以业主满意为目的`,搞好实质工作。

  第三章 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

  二、负责住户的入住、装修手续办理及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文件管理程序和文档资料的分类存档以及报刊杂志的征订和发放。

  三、负责员工考勤工作,建立考勤制度,搞好绩效考核。

  四、做好所有实物与设备的等级与库存管理以及所需物品的购买计划和发放,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投”,物品存放及保管安全妥善。

  五、组织召开例会、会议,撰拟相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

  六、拟订员工培训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员工工作进行总结,如强对员工的培训学习和业务考核。

  七、负责小区的环境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

  八、负责对内对外及对上对下的正常业务,保持公司形象搞好值班工作,监督其他部门工作。

  九、负责筹办各种庆典及接待活动的准备工作,搞好小区文化活动。

  十、负责完成公司交办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部职责

  一、在物业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主管客服和小区治安工作。

  二、负责小区物业的接管验收工作。

  三、负责协调处理业主的各种投诉事件,并对其进行认证解释,做好投诉记录。

  四、负责检查住户的装修、入住。保证和维护业主水、电、暖的正常使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

  五、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负责催交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暖费。

  七、负责业主钥匙的管理。

  八、完成公司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保安员岗位职责

  一、门卫岗位职责

  1、着装整齐、佩戴齐全,按时上岗交接班。

  2、值班时不准擅自离岗、嬉笑打闹、看书报、吃东西、睡觉、不准收听录音机等敢与工作无关的事。

  3、值勤中要讲文明、讲礼貌,不刁难业主和客户,处理问题要讲原则、讲方法,态度和蔼不急不燥。

  4、认真填写各种登记,要求字迹清楚,内容详细准确。

  5、对外来人员一律进行出入登记,来访的客人得到业主或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6、严谨各类修补、买卖、收旧及搞传销的人员进入小区。

  7、装修材料及专业安装队进入时应检查相关手续,未办理装修和安装手续的不允许进入。

  8、业主进入小区时应检查《临时业主卡》,装修人员进入小区须检查《临时出入证》。

  9、对运出小区的物品必须有物业公司签字后方可放行。

  10、进入小区的车辆要详细检查,如发现有问题时应请车主(司机)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二、巡逻岗岗位职责

  1、巡逻员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喝酒、不吸烟、不闲谈。

  2、负责对进入小区的可疑和闲杂人员进行盘查,并及时请其离开小区,制止小区内的打假斗殴事件。

  3、严禁搞传销及做广告的人员在小区内各种公共场所、设施上散发和张贴传单。

  4、熟悉小区内的楼宇结构、单元户数、人口数量、楼座排列以及小区内区间道路走向,车辆和人员流动规律,系统掌握住宅区的整体情况。

  5、劝说院内的过往行人不要乱丢纸屑、烟头,维护好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6、指挥小区内的车辆顺序停放整齐,优先保证业主的车位。

  7、装修方式时要不定时巡查试施工现场,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倾倒到指定位置,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抛洒和堆放。

  8、要与队友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互相照应、共同完成巡逻任务。

  第六章 保洁员岗位职责

  一、室外岗位职责

  1、准时到岗,每天清扫分区道路、绿化带、楼宇间硬化部分及坐台两次。

  2、垃圾随时清理,倒置垃圾中转站。

  3、熟悉各自分工及所负责范围内的清洁卫生情况,对其负全部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热爱本职工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怕脏、不怕累。

  5、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清洁卫生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6、维护小区清洁卫生,对不讲卫生、不文明的现象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室内岗位职责

  ①每日对楼道清扫、保洁、单元门、楼梯扶手清擦、保洁。

  ②每周对楼梯内标志牌、信箱、消防栓、可视对讲机、防盗门、

  物业管理条例 14

  1.对违反《装修施工管理服管理协议》、《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应当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检查、消除影响、赔偿,或清退离场,不得在本小区继续施工;

  2.对违反了《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应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检查、消除影响、赔偿,或清退离场,不得在本小区继续施工;

  3.对装修管理员的管理,执意不予理采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物管公司有权采取法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4.对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除立即停止违章规施工外,责令其限期恢复和整改,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上报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5.在实施物业装修管理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和装修管理员,只能依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行使其权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6.在物业装修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拥有审查、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和义务,拥有对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理权,如:责令其停工和整改等。绝没有行政职能部门的处罚权。物业管理公司,对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的违规现象和行为有制止、纠正、举报、投诉的权力和义务;

  7.在物业装修管理活动中,对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施工行为,除强行的予以制止外,应及时的将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 15

  1、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物业装修管理,必须将物管公司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房屋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装修施工人员。

  2、依理依法的管理:

  物业装修管理,必须依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进行装修管理。

  3、坚守管理职责:

  物业装修管理,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必须做到违规必查、违规必禁、违规必究。

  4、不得混淆管理范围:

  物业装修管理,必须清楚物业装修管理的范围和性质,必须清楚物业装修管理只是装修行为管理而非装修质量管理,装修验收只是行为验收而非质量验收。

  5、不可参与装修业务的推荐和介绍:

  物业装修管理,不得强制性的'向业主推荐和介绍装修公司和推销装修材料。

  6、不得无原则的干预业主装修事务:

  物业装修管理,不得无故的对业主或装修施工人员进行管、卡、压,或进行与物业装修管理无关的事。

  物业管理条例 16

  1、维修热线值班是物业维修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2、每天24 小时接听报修电话,将报修内容及时通知到维修人员,并随时做好记录。

  3、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标准用语,服务热情不讲粗话。

  4、对维修服务范围以外的报修,工作量小、便于处理的',通知维修工尽快解决。对于工作量大、用工用料多的不要擅自处理,可以向用户做合理解释,或者让用户直接和工程部经理联系。

  5、负责做好维修材料的验收、保管和发料工作,负责在每月初将上一个月材料的`进、出、存情况统计后,分门别类报综合管理员。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 17

  (一)房屋外观的管理

  1.任何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在从事住宅室内装修的活动中,不得破坏房屋的外观,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的门、窗、阳台护栏,以及外立面墙砖、涂料颜色;

  2.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孔洞,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严禁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和凿洞;

  3.严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封闭观景阳台、生活阳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安装雨蓬、防盗网、晾衣杆等;

  4.严禁随意在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应安装在房屋的预留位置上,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上;

  5.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房屋外立面上安装广告牌及带有商用告示效应的标识;

  6.严禁侵占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严禁在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乱搭乱建;

  7.严禁开挖地下室、打井。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

  (二)主体结构的管理

  1.严禁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2.严禁擅自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

  3.任何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在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活动中,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基础,严禁在结构墙、柱、梁、板上钻孔凿槽。如因水电管线敷设,确须开孔凿槽,必须报物业管理公司,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同意后,并在物业管理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4.严禁在非承重楼面砌砖体(红砖、沙砖)隔墙;

  5.严禁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做卫生间和厨房;

  6.吊顶龙骨及木地板龙骨固定支点钻孔,孔洞点阵不得≤600㎜,孔洞直径不得≥12㎜,孔洞深度不得≥50㎜;

  7.房屋装修如需变动房屋结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其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三)房屋防水施工的管理

  1.防水层应涂抹在结实、坚硬、表面光滑平整、干净、干燥的基层上,并按规范要求施工,防水层应有一定的面积和厚度。防水施工完成后,应作闭水试验,试验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并会同装修管理人员一道共同检查闭水试验情况,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后续施工;

  2.室内装修施工,对阳台、厨房和卫生间,有较大改变的和对原防水层有较大破坏的部位,二次防水施工时应作重点和加强处理,确保无渗漏;

  3.卫生间、厨房、阳台未作闭水试验不得回填,并不得只在回填找平层上做防水层,此方式存在严重的工艺技术缺陷和隐患;

  4.回填找平层水泥沙浆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水泥沙浆标号不得低于1∶2,水泥沙浆厚度应≥60㎜;

  5.卫生间地面防水必须全做,墙面防水最低点应≥300mm;若使用淋浴龙头,安装龙头的墙面防水层高度应≥1800mm,宽度是淋浴龙头左右各500mm,阴角临界墙宽度为1000mm,高度必须达到1800mm。

  (四)房屋配套设施的管理

  1.给水管不得暗敷在非防水地面,在通过无防水要求的区域内,应采用天、墙布管敷设方式,即采用吊顶内敷设和沿墙壁暗敷方式敷设;

  2.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作压力试验,水压不应小于9kg、稳压不应少于两小时;排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作冲水试验,每个管口冲水量不应少于200kg,冲水方式为容器灌冲。经压力试验和冲水试验无渗漏现象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施工临时用电,只能在漏电保护开关后端驳接。布线完毕后,各回路应作通电试验和绝缘试验,通电试验时应在漏电保护开关的保护下进行;

  4.天然气管道、阀门、计量表,严禁装饰封闭及包裹。应裸露在外,并随时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安装后的管道接口应作漏气检测;

  5.燃气报警器探头接通电源后,安装在吊顶的下方,尽可能靠近和正对燃气用具,不得远离燃气用具和隐蔽安装;

  6.燃气热水器排气管道,严禁接入厨房排烟道内,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位置和方式直接引向户外排放;

  7.严禁将燃气热水器置于厨房、卫生间内,燃气热水器只能安装在生活阳台的墙壁上,相距天然气表和管道≥500㎜的位置,并将排气管道引至户外;

  8.严禁拆卸厨房与饭厅之间的隔门,严禁将封闭式厨房改装成开敞式厨房,并随时保持厨房与户外空气的对流。厨房采用暗埋式燃气灶,应在厨柜前门上方开4~6个直径不≤30㎜的透气孔;

  9.阳台落水主立管,严禁装饰包裹。厨房、卫生间落水主立管,如确需装饰包裹,应采用可拆卸方式,或采用红砖隔离空包方式处理,包裹时管道与砖之间应留出5~10mm间距。有检查口的楼层,应露出检查口和足够的拆卸检查口盖的空间。严禁用水泥砂浆灰填充式包裹;

  10.可视电话及红外线监视器,不得擅自移位和改变,如需变动位置,应由原安装单位施工人员处理;

  11.严禁移动厨房排烟道预留孔洞位置(高度和方向)。抽油烟机排烟管应规范的接入排烟道预留孔;

  12.空调外机,应安装在预留位置上,氟里昂管敷设,应按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规定规范安装,并将冷凝水管接入积水管内,严禁冷凝水散流。(注:本楼房原设计未考虑家用中央空调安装,故严禁安装家用中央空调);

  13.严禁拆除卧室内的阳光窗防护栏。因装修改变防护栏材质和款式,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其安装应牢固、可靠;

  14.入户给水管应加设总阀,便于日常维修和检查;

  15.严禁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严禁擅自改变和移动共有设施、设备。

  (五)施工行为的管理

  1.任何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在从事住宅室内装修的活动中,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公共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2.严禁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杜绝一切不文明的施工现象和行为;

  3.严禁施工现场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如:吸烟、乱扔烟头、火种、不规范的使用明火、电炉(含电阻加热器)、碘钨灯取暖或烘烤物品等;

  4.施工和照明临时用电、线及插线板的安装应符合规范,严禁乱接乱搭;

  5.严禁在公共过道、公共区域地面上搅拌水泥、切割地砖、石材及进行木制品制作等作业;

  6.施工用水区域,应保证在不渗漏的前提下规范用水,不得侵害和影响相邻户;

  7.严禁将建筑装修材料堆放在公共过道及公共区域,保证公共过道及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通行安全;

  8.严禁高空抛洒,严禁影响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现象和行为;

  9.严禁采用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材料;

  10.严禁采用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工艺技术和施工设备、设施;

  11.房屋装修,如须变动房屋结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其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12.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13.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六)商业门面装修管理

  1.门面室内装修,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和移动报警按钮、喷淋头、温感器、消防箱等消防设施,严禁封闭和占用消防通道;

  2.门面室内装修,严禁封闭共用管线(水、电、气、消防)井检查口、门,应留出检修空间及通道;

  3.燃气管道安装应符合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埋于墙内和地下,不得接近有明火和易产生静电火花的电器,应保持正常的空气流通;

  4.商业门面装修,必须遵守附属设施使用功能规定和要求,不得超功率、超容量、超标准、超范围、超规范安装和使用,如:通电、通水、通气(天然气)、通风(换气、新风)、排水、排烟、消防水等;

  5.商业门面室内装修,未经计可,不得擅自更改排污管道预留接口位置。不得封包检查口(疏浚口);

  6.室内外天棚吊顶时,在遇沉水弯、检查口(疏浚口)、消防水阀、强弱电路分线盒时,应在对应位置处预留维修检查口,洞口尺寸应小于500某500(㎜);

  7.使用液化气罐的门面,燃具与液化气罐相距≥5m,液化气罐存放处应保持阴凉和空气流通,存放处应设置防爆墙或安全防护装置,在入口处张贴“火源切勿接近”或“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等标识;

  8.商业门面(办公用房)电器安装,应设置电源配电箱,除设置总开关(空气开关)外,各回路应单独设置空气开关,确保电力的使用安全;

  9.使用大功率电器较多的商业门面(办公用房),并由380V三相电源变为220V两相电源使用的,三相电源负荷分配应均衡和合理。

  (1)餐饮门面室内装修:

  1、厨房污水进入主排水管道前,必须设置沉渣池、隔油池,避免污水中夹带的动(植)物油及碎骨、泥土、沙石进入主排污管道内,严禁将未过滤的污水直接排放入主排污管道;

  2、店面较大的,水平排水管道长度方向≥20m的,应增置管道疏浚检查口;

  3、厨房油烟在进入主烟道(管)前,应安装滤油及油烟净化装置,严禁将未过滤的油烟排入主烟道(管)内,严禁向小区内或门面四周直接排放油烟;

  4、严禁将直排式和强排式热水器的.排气管接入烟道内;

  5、厨房抽油烟机,应采用低噪声高速风机或专用风机,噪声不应大于65分贝,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0:00点钟。

  (2)美容美发门面室内装修:

  1、洗发室地漏及洗涤池放水口必须加设不锈钢丝过滤网,模数不应≥2㎜;

  2、污水进入主排水管道前,必须设置沉渣池,避免污水中夹带的发丝、发屑进入主排污管道内,严禁将未过滤的污水直接排放入主排污管道。

  (3)门面户外装修:

  1、门面装饰装修除严格申报审批外,户外装修(门额、门柱、户外广告等),应严格按物管统一要求进行设计及施工。户外装修方案,未经申报和审核,不得擅自和违规施工。不得个性张扬,必须服从整体规划和管理要求;

  2、门面户外装修,严禁侵占公共过道和路面。门额和门柱装修,不得超过相邻户彼此间分隔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原路面整体形式和效果;

  3、门面户外装饰装修,未经计可,不得擅自改变原始结构和开状,不得擅自增加附属构筑物,不得侵占相邻门面的位置和影响相邻门面的装修效果;

  4、门面空调安装,应遵守物管的规定和要求,安装前应将安装方案报物管审核,并在物管有关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

  (七)告知和督导义务

  1.装修管理人员,应将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详细的介绍给前来办理装修申报的业主、租赁人或装修公司人员。

  2.装修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将装修公司情况或装修公司的施工情况告知业主。

  3.装修管理人员,应将装修方案中或施工中不合理的工艺和工程隐患告知业主。

  4.装修管理人员,应将装修的禁止行为和相关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装修施工人员。

  5.装修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维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维护业主利益,对装修施工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的纠正,并督导业主或装修施工人员进行整改。

  6.装修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的跟进和处理,并及时的督导和予以解决。

  7.装修管理人员,对业主和装修施工人员提出的询问和求助,应予以当面的解释和指导,对难以陈述问题,应亲临施工现场予以帮助和督导。

  (八)物业装修管理如何规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18

  1、直接上级:项目经理。

  2、熟悉有关物业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类物业管理知识,并能有效运用。

  3、对市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接待经营者及业主和来访客人,对经营者及业主的.投诉要耐心解释,及时处理,投诉处理率达100%,投诉回访率达100%。

  5、建立与经营者及业主密切友好的关系,熟悉市场经营者及业主情况,积极与经营者及业主交流、沟通,定期访问经营者及业主。

  6、及时向项目经理反映经营者及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提交市场经营者及业主提案。

  7、熟悉市场房屋及各类公共设施的结构和管理要求,及时满足经营者及业主合理要求。

  8、做好经营者及业主进住工作,建立经营者及业主档案,签署有关管理协议,配合工程部进行装修监管,装修结束,组织验收,建立经营者及业主工程档案。

  9、负责接听经营者及业主报修电话,认真做好记录,迅速转达相关部门,并及时对经营者及业主进行回访。

  10、做好编制物管费、公共分摊费、特服费用一览表工作,做好收缴工作,妥当解释经营者及业主提出的相关问题。

  11、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物业管理条例 19

  1.目的

  对管理区域出入口进行有效控制,维护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出入口的管理

  3.定义

  无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经理负责对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部主管(办)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培训和考核

  安全班长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监督

  安全员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对普通来访人员的管理

  5.1.1管理处根据各自项目的特点,在确保管理区域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以下对普通来访人员的管理办法:

  a、凡进入封闭区域的来访者,必须问明其来意,并与业主(住户)取得联系,经过业主(住户)同意,并在《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让其进入。离开时,封闭式管理区域需登记离去时间,

  b、对开放式管理区域的来访者,可不做登记,但安全员及控制中心必须密切注意其行为,对形迹可疑的人员,安全员要及时采取妥善的方法进行盘问、控制、确保辖区安全。

  5.1.2禁止所有推销、收废品、发广告和无明确探访对象的外来人员进入管理区域。由业主带领进入小区的收废品人员或推销人员,安全员必须对其进入的时间进行控制。禁止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管理区域。

  5.1.3如来访人员在业主(住户)家停留超时,出入口岗或中心应通知相关岗位核实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处理。

  5.1.4管理域内的所有设施、游乐场地,只为住户开放,安全员应制止外来人员使用,避免其损坏公共设施,破坏环境卫生。

  5.1.5安全员对来访人员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在管理中禁止与来访人员发生争执或冲突,如遇劝阻无效时应及时通知监控中心或上级协调解决,同时注意保护现场。

  5.2执行公务人员的管理

  5.2.1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因公进入管理区域,相应岗位的安全员应请其出示证件,予以登记,并及时通知管理处负责人,负责人接获此信息后立即致电对方单位核实身份,同时安排人员陪同前往。

  5.2.2执行公务人员对管理区域业主房屋进行搜查应请其出示本市执法部门开具的搜查证,需要查扣业主物品的应请其列出清单双方签字认可(确认)。

  5.2.3外地执法人员进入管理区域,除上述内容外,还必须有本市执法部门陪同及本地相应部门的证明,并需登记陪同人员的证件,予以核实后方可放行。

  5.2.4执行公务的其他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进入管理区域也须登记,并了解公干的目的,由管理处安排人员陪同前往。

  5.2.5执行公务人员因公务保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明示公干目的时,当值安全员必须及时联系管理处经理,由经理或其指定授权人视具体情况处理。

  5.3物资放行的管理

  5.3.1物资搬运时,须到管理处或授权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物资搬运放行条》,写明物资名称、数量和本人资料,若非业主本人办理,须提供业主书面委托书或业主电话委托,由搬运人在《物资搬运放行条》上签名,经手人员除查验申办人员的身份证外还需与业主本人联系确认,在装修入伙期间,属施工方工具材料的可由装修负责人或申办人员办理,经手人须查验身份证及临时出入证或业主委托书。

  5.3.2经手人还需与管理处出纳员核对,追究尚未缴纳的各项费用并签字认可,否则不予办理物资搬运放行手续。出纳员不当班或外出时应将尚未缴纳费用的住户及其费用清单交管理处或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由委托人(主管以上人员)签字认可,手续完善后方可放行。

  5.3.4由安全员核实所搬货物与申请内容是否相符。安全员负责记录、核对搬运车辆的车辆牌照号、司机有效证件号、姓名、单位或住址等,并请其签字,手续完善后予以放行。

  5.4施工人员的'管理

  5.4.1所有施工人员凭管理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管理区域。

  5.4.2安全员在检查《临时出入证》时应核对房号、相片、施工人员姓名、证件有效期及管理处公章。

  5.4.3若出入凭证丢失或过期,施工人员应到管理处补办证件或延期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5.4.4所有施工装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行操作。如有违章,安全员有权进行制止。需延时加班的装修须经管理处同意后法可进行。但不得从事噪音过大的装修项。

  5.4.5管理区域内政府配套公共设备设施施工,施工人员应在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经管理处经理或相关专业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

  5.4.6服务供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域,需穿制服、佩戴工牌或工作证方可进入。

  5.5公司内部人员的管理

  5.5.1公司员工凭工牌进入管理区域,应自觉服从安全员的管理,身份核实后,可不做登记。

  5.5.2公司员工在管理区域内的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和专用电梯。

  5.6参观人员的管理

  5.6.1所有参观人员必须经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入,同时管理处须派人陪同。

  5.6.2引导进入管理区域的参观人员注重礼仪,爱护环境,爱护公物。

  5.6.3劝止参观人员在管理区域内的高声谈论,引导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5.6.4请参观人员在指定范围内活动,按指定路线行走,未经允许应禁止摄像和照相。

  5.7特殊来访人员(政府领导)的管理

  5.7.1认真、细致、全面做好接待工作。

  5.7.2各岗位安全员统一佩戴白手套,来访者经过岗位时致军礼。

  5.7.3注重仪容仪表,礼节礼貌,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

  5.8对保险、推销、发广告人员的管理

  5.8.1对保险、推销、发广告人员进入管理区域必须事先与客户有约,并进行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

  5.8.2可从尊重顾客的角度,采取跟踪、尾随等方法,观察其行为,如有违规,立即进行纠正或劝其离开管理区域。

  5.8.3对保险、推销、发广告人员,怀疑具有违法嫌疑时,可对其身份进行验证或向对方单位进行证实,如没有合法身份,可交派出所处理。

  5.8.4对每一位外来人员都应友善、礼貌的对待,禁止发

  生纠纷与冲突,若出现处理不了的事情,应立即上报班长或主管,由班长或主管进行协调解决,把纠纷控制在可处理范围之内。

  5.9车辆管理:

  按照《停车场管理办法》执行

  6.支持性文件

  无

  7.质量记录和表格

  《安全员值班情况记录表》

  物业管理条例 20

  为确保在物业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对雅园发生的客户投诉、纠纷、突发事件、突发事故及施工扰民等问题能够及时有效控制和处理,特制定雅园值班经理制度、并明确值班经理职责如下:

  值班经理值班时间暂定为周一至周五下午17:30分--次日早8:30分。周六、周日早8:30--次日早8:30。

  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全权负责协调处理本园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客户投诉、纠纷和施工扰民等各种疑难问题。负责接待投诉业主,对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做好解释和记录,劝慰业主,控制局面,消除消极因素。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值班期间巡视检查园区各岗位、区域工作状况及状态,发现违纪、隐患及时纠正、处置,值班期间要求最少巡查一次。巡查完毕填好《巡查记录》。

  值班经理当班时要认真负责,严禁脱岗。如善离职守造成出现问题后延误时间或遇事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按严重失职论处。

  值班过程中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和值班记录,对需进一步跟进处理的问题要记录清楚相关细节,值班后向有关部门交待好工作,必要时做好交接。

  严禁酒后值班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值班时佩戴好值班经理胸卡,注意保持个人形象和礼仪礼貌。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必须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从经理值班人员中找人替班。

  值班人员在巡查中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与责任感,巡查范围不限于上述重要部位,对楼顶平台、楼层公共区域及其它区域视处理工作需要进行巡视。

  行政办公室负责值班经理的排班,并确保每月底前将下月排班表发至各部门。

  行政办公室负责值班经理休息条件的.保障以及值班记录、值班物品的管理、交接等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 21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热情的服务意识,具有专业的职业素养;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的执行和运用相关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审核装修方案,在审核中对违反法规和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应予以提示和制止,并在原装修方案图中予以纠正和注释;

  (四)在装修巡查中,对未按装修审核内容及修正意见施工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应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尽可能地避免给业主或相邻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留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五)在装修巡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范和消防规范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应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尽可能地避免重大施工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在装修巡查中,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应立即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七)坚守岗位、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认真作好装修审核记录和装修巡查记录,认真填写整改通知书,并做到及时追踪、督导和检查;

  (八)及时协调和处理好装修施工中出现矛盾和问题;

  (九)负责解答业主对小区物业装修管理事宜的询问,做到悉心指导、耐心解释、热情服务,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事和求助。

  物业管理条例 22

  1、园区内的花草、树木、园艺景观是美化点缀小区的设施,人人均有责任爱护,任何人请勿随意占用、践踏、攀摘或损坏花草、树木、景品。

  2、业户请勿在树木上挂晒衣物,严禁在绿地上堆放垃圾、杂物及设置广告牌等,不得向花草树木泼洒污水或有害物质。

  3、为维护园区园林的'整体设计风格,业户请勿利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或其它花木,请勿在阳台上搭接花架。

  4、绿地水井系浇花养护之用,请勿随意开启,更不能利用其冲洗车辆或挪作他用。

  5、小区水系内的水泵、电气、灯饰等请勿触摸,以免造成意外损伤

  6、业户请自觉遵守《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中心的规定,如造成公共区域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需按原价赔偿。

  物业管理条例 23

  (一)熟悉物业基本概念及装修管理基本概念;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相关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规范、工艺流程和施工验收标准;

  (四)熟悉辖区环境以及配套的设备设施,熟悉辖区环境布局及房屋结构;

  (五)熟悉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消防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条例;

  (六)熟悉本岗位业务内容及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制图和识图能力;

  (七)具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能规范的书写与之相关的技术作业文件和说明;

  (八)具有规范的'、文明的行为举止,能做到礼貌待人,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九)能准确的掌握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物业管理条例 2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物业管理的内容、范围、要求及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岩卷烟厂厂区物业管理、绿化管理、车辆停放管理、零星工程管理、办公用品管理。

  2.职责:

  2.1企管办负责制定厂区物业管理规定文件,并按文件进行检查考核。

  2.2物业公司按合同及厂区物业管理规定文件规定向烟厂提供各种服务。

  3.内容及要求:

  3.1物业管理主要内容(除办公大楼):

  3.1.1厂区所有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电梯口、顶楼卫生(含小车库顶棚)。

  3.1.2厂区所有厕所卫生,厕所设施检查,化粪池清掏。

  3.1.3厂区所有水沟下水道卫生及公共通道、下水管道设施的检查。

  3.1.4厂区所有外墙、外窗户、外墙管道、外风扇等清洗。

  3.1.5厂区垃圾、木制废品清理。

  3.2物业管理具体补充范围及要求

  3.2.1厂门口宣传栏保持清洁。

  3.2.2公共通道包括:制丝车间一区东面通道;制丝一、二区门口大厅;成型车间大楼与制丝之间的走廊东至成型厕所,西至卷包一区南门天桥斜坡顶、北至卷包一区南门含卷包一区南门天桥;联合工房各层仓库外公共区域。

  3.2.3所有公共通道、走廊应保持地面整洁,墙壁、天花板、照明灯、门、窗户无蜘蛛网、无积尘。

  3.2.4所有楼梯包括墙壁、天花板、窗户、楼梯扶手、照明灯等,应保持清洁、无蜘蛛网、无积尘。

  3.2.5车间楼梯、扶手及工艺质管科大楼的大厅、楼梯、扶手及制丝一、二区的大厅、大厅玻璃、广告牌应每天擦洗。

  3.2.6厂区路面保证全天整洁、无落叶、无积尘、无杂物。

  3.2.7厕所包括墙壁、天花板、照明灯、地板、门、窗、水池等,保持无臭味、无堵塞、空气清新、干净整洁。

  3.2.8下水道及水沟畅通、无堵塞、无垃圾、无积垢。

  3.3绿化管理主要内容及要求:

  3.3.1负责做好厂区的环境绿化,负责现有绿化的.改造。

  3.3.2做好厂区、车间的花卉、盆景摆放。

  3.3.3按企管办确定的位置和数量摆放花卉,不定期更换花卉,做到品种新鲜化、多样化、高档化,摆放整齐美观,如有枯死花卉应及时更换,档次与现有水平相当。

  3.3.4花卉应定时浇水、施肥、除虫,浇水后应及时将地面水迹擦干净,不得留下积水,造成地面污迹,更换花卉应及时清扫地面。

  3.3.5节日(元旦、春节、国庆节)庆祝活动或上级领导参观检查应做到花色鲜艳、体现节日气氛。

  3.3.6草地、苗木应定时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拔杂草,确保草地、苗木造型整齐美观、花池白净、完整无缺,如有枯死应及时重新种植。

  3.3.7及时清拣枯枝落叶,保证绿地整洁、美观。

  3.3.8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花卉苗木等枯死,所发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

  3.3.9如因自然条件或车间生产造成的死亡花卉苗木的重新种植,或因意外事件造成的花台破损修复,经企管办确认后费用由烟厂负责。

  3.4车辆停放管理内容及要求:

  3.4.1负责厂区摩托车、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3.4.2设立厂区摩托车、自行车停车线,确保车辆停放整齐。

  3.4.3专人指挥管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摩托车、自行车停靠规范、排列有序、走道畅通不堵塞。

  3.4.4负责停车场地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清扫车库地板、蜘蛛网,确保车库环境整洁。

  3.4.5确保车库照明(除办公大楼地下单车库)。

  3.4.6确保车辆安全,如发现车辆及相关车辆配件丢失,按责任大小,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

  3.5零星工程管理主要内容及范围:

  3.5.1负责厂区、复烤厂的水电、土建、装修零星工程。

  3.5.2负责新增绿化工程。

  3.5.3所有工程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过程应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安全,施工结束后将现场清理整洁。

  3.5.4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对工程效果及费用进行确认,物业公司每月底将经部门确认的工程进行登记,交企管办备案,并附详细的费用清单。

  3.6办公用品及计生管理内容及范围:

  3.6.1负责办公用品的代购、发放工作。

  3.6.2负责户口管理工作、计生工作,确保计生工作四个百分百。

  3.6.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厂区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申报工作,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3.6.4各部门应由固定人员领用办公用品。

  4.零星工程维修及办公用品申购程序:

  4.1在500元以内原有项目的厂区零星工程维修如房屋小范围漏雨、窗户玻璃更换、厕所、下水管道维修等,由部门或车间通知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维修后经部门或车间对工程效果及费用进行确认,物业公司填写物业服务登记表rj/qg0402-2,公共部分设施的维修由企管办确认。

  4.2厂区所有5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工程,申请部门填写零星工程/办公用品申请及确认表rj/qg0402-1,经分管厂长审批后交企管办登记。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对工程效果及费用进行确认。

  4.3大额的零星工程,由物业公司进行费用预算,费用超过5万元的工程应由物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厂长审批,并按有关审计程序执行。

  4.4办公用品在500元以内原有用品的更换,如更换台玻、台布等,由部门或车间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重新购置或更换后经部门或车间确认(物业服务登记表rj/qg0402-2)。

  4.5所有500元以上办公用品的购置,申请部门填写零星工程/办公用品申请及确认表(rj/qg0402-1),经分管厂长审批后交企管办登记。办公用品交付使用部门后由使用部门确认。

  4.6每月底由物业公司对所有项目进行汇总,交企管办备案。

  5.考核办法:

  5.1上级检查如有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000元。

  5.2厂部组织检查如有不符合每项扣100元。

  5.3企管办现场管理员检查如有不符合每次扣50元,当月内重复发现第二次扣100元,第三次扣150元,依此类推,当月累加。

  5.4如有部门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企管办书面反映,经核实每次酌情扣50-200元。

  物业管理条例 25

  小区公用部位即楼道、楼区公共路途、花坛空地等,是归居民公共一切的,同时也是小区树立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坚持公用部位在公共运用中的整洁、完整,为小区居民发明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公共楼道的清洁

  1、不得在楼道内乱堆、乱放物品。

  2、楼道走廊内坚持清洁、无废纸、废物、痰迹等。

  二、楼区内公共路途、公共设备的运用

  1、不得在公共路途等公共运用部位违章私搭乱建。

  2、不得在公共运用部位乱贴乱画。

  3、不得在渣滓箱外、果皮箱外等处乱扔乱掉。

  4、不得对公共配套设备停止破坏。

  三、公共部位的花坛、绿地等的运用

  1、不得破坏花坛、蹂躏草坪。

  2、不得乱砍乱伐,攀折树木、花草。

  3、坚持花坛、绿地的整洁,不得乱扔、乱倒物品入公共绿地,

  四、小区居民要共同保护公用运用的部位,坚持公用部位的整洁,如有违犯公共运用制度的,小区管理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置。

  物业管理条例 26

  一、物业服务范围

  1. 小区物业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2)小区安全、卫生、秩序管理等工作;

  (3)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特别是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通讯系统等的规范维护,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转;

  (4)对业主和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如快递、报修、接待来访等工作。

  二、物业服务内容

  1. 物业服务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遵守职业道德。

  2. 物业服务人员必须履行其职责,按规定时间到岗、下班,不早退、不晚到,值班期间必须保持专注。并且,物业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服务素质。

  3. 物业服务人员应贴心解答业主居民的问题,尽可能地帮助解决他们的`疑问和困难。

  4.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汇报小区存在问题,同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5.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保证小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做好小区的环境清洁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动火审批和开放车库的管理等。

  6. 物业服务人员应为业主居民提供快递、报修、接待来访等服务。

  三、费用收费

  1. 物业费用制度:

  物业费用是由业主共同缴纳,缴费标准应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总公司三方面协商制定,既要考虑小区的运营需求,也要考虑业主的负担能力。

  2. 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划分:

  (1)物业服务费:包括小区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2)公共基础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如电梯、电器、供水、供暖等的维护费用。

  (3)公共基础设施更新费:包括小区对公共区域的基础设施更新和升级费用。

  (4)装修保证金:业主在装修前应按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作为对装修过程中对小区设施的损害的赔偿。

  四、物业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1. 业主或居民遇到物业服务问题,可以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委员会、物业办公室、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等渠道进行反映。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接到业主或居民投诉后,第一时间派人前往处理,并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业主和居民的投诉情况,并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人员做出奖励和处罚。

  五、小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成立专门的小区安全管理小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安人员巡逻线路,设立安全守卫室,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

  3. 物业管理公司应着力提高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加强小区安全宣传教育。

  六、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小区的绿化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建立绿化维护小组,负责绿化维护等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绿化设施。

  3. 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禁止车辆在绿化带上行驶,切实保护小区绿化带的美观及绿化带内的植物生长。

  七、物业公司服务承诺

  1. 物业公司承诺在小区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遵循便民、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宗旨,持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争取业主满意度的优异表现。

  2. 物业公司承诺严格控制物业费用,将业主合理支付收费内容公示并不断透明化。

  3. 物业公司承诺坚持“关爱业主”的服务理念,情感和个性化引导客户的服务需求,供业主提供优越的服务,并维护和谐的社区,保护和发展业主利益。

  八、应急服务管理制度

  1. 物业公司应建立应急服务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服务的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2. 物业公司应与小区居民建立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小区状况和居民需求,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服务事宜,做好服务记录。

  3. 物业公司应根据小区特点,准备必备救援设备,并切实保障应急救援服务的有效开展。

  九、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安全监控设备的完善与管理,保证安全监控的可靠性及时性。

  2. 物业公司应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小区安全。

  3.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备份与存储,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十、业主监督制度

  1. 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监督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2. 物业公司应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开管理信息,接受业主评价。

  3.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向业主汇报工作,并接受业主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职能,妥善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27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保持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业管理范围

  凡在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二、物业小区的使用与维修

  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共同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1、合理使用小区内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的外貌和用途。

  2、爱护小区的公共环境。小区所有公共设施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道路、球场、绿化、果树、供电、供水设施、路灯、电动拉闸、管理人员办公室、保安亭等等。

  3、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并即时清理排在小区公共场所的宠物粪便。

  5、机动车在小区内应控制时速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物业小区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该放在每个业主车库中或者公共车位中。禁止在人行便道和公共绿化带停放。本物业小区公共车位由物业管理人员施画。仅用于业主和访客车辆的临时停放。

  6、业主需要进行房屋维修时,应通知物业管理人员或业主委员会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施工早上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维修完工后即时清理垃圾。三、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本小区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工资福利、公共场所电水费,维修费等。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每月10号前向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人员催缴,可采用上门催缴、电话催缴、书面催缴等多种方式,并可采用相应催缴措施。

  3、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4、欠费总金额过高时,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人员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 28

  物业小区保安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小区安全秩序,保障居民生活安宁,确保物业设施安全,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安人员职责与行为规范

  2. 值班制度与巡逻规定

  3. 访客管理与车辆出入控制

  4. 紧急情况处理与应急预案

  5. 设施设备安全监控

  6. 保安培训与绩效考核

  内容概述:

  1. 保安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如安全知识、应急处理能力等

  2. 值班工作流程,包括交接班、日常记录等

  3. 对小区内外来人员的登记、询问和指引程序

  4. 车辆进出管理,包括停车规则、收费规定等

  5. 针对火灾、盗窃等紧急事件的`应对策略

  6. 定期检查与维护监控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

  7. 对保安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8. 根据保安工作表现设定绩效指标,进行公正评估

  物业管理条例 29

  保安物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与秩序,规范保安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内容概述:

  1. 保安人员的招聘与培训:规定保安人员的入职标准,包括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能等,并制定定期培训计划,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2. 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保安的工作内容,如门岗、巡逻、监控室等,确保责任清晰,工作有序。

  3. 工作规程:制定日常操作流程,如接班交接、异常情况处理、应急响应等,确保保安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

  4. 管理监督:设置监督机制,定期评估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5. 设备管理:规定保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如监控系统、警报装置等。

  6. 业主沟通:指导保安人员与业主的沟通方式,处理业主投诉,提升满意度。

  物业管理条例 30

  一、物业管理制度

  (一)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护卫职责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公司管理区域实施安全监督;

  3、负责小区消防设施的监护和公共服务场所安全防范的督察;

  4、做好公司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涉及违法案件的及时移交派出所,业务上自觉接受派出所指导;

  5、查处公司管理区域内因员工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6、建立健全和管理好系统档案资料;

  7、抓好护卫队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8、做好新接物业护卫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物品配备的统筹策划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护卫岗位职责

  1、护卫员上岗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统一的工号,仪容严整;

  2、纠正违章时必须先敬礼,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领导,确保小区的安全;

  4、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要勇于与之斗争并设法将其抓获;

  5、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程序,预防案件、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6、爱护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对小区的一切设施、财物不得随便移动及乱用;

  7、熟悉小区的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

  8、值班时间,对岗位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要及时认真处理,并作好记录;

  9、熟悉小区内公共设施情况,巡查、登记公共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

  10、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11、对进入小区内的可疑人员、可疑车辆要进行盘问和检查;

  12、对进入小区内的陌生车辆要进行登记;

  13、对发生在护卫区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及提供请客的职责;

  14、熟悉本管理区域内公共设备、设施及业主的基本情况;

  15、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门岗、巡逻岗位职责

  1、24小时严密监视护卫对象的各种情况,发现可疑或不安全迹象及时处置,必要时相领导报告,且随时汇报变动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2、掌握业主的来客动态,维护小区秩序;

  3、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对身份不明无任何证件、形迹可疑者,应禁止其入内;

  4、熟悉小区内住户的基本情况;

  5、做好执勤记录,接班人员未上岗,不准下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职责明确;

  6、严格执行24小时巡逻制度;

  7、对于进入小区的各类人员,必须认真进行验证登记方可放行;

  8、对于进入小区内的陌生车辆认真登记方可进入。

  二、物业管理的目标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经营人受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照国家法律和合同契约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物业行使管理权,以经济手段管理物业,并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先进的维护养护技术和先进的服务手段,为物业所有人或使用者提供综合的、优质的有偿服务,以满足使用者不同层次的需求,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对物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化管理,就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实现物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具体来说,是为了实现下述目标:

  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价值;

  使物业尽可能保值、增值。

  三、物业管理涉及的组织

  1、业主大会

  业主是指物业内房屋和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则是由物业内的业主所组成的。

  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能进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

  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修改业主公约。

  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管委会章程。

  2、管委会

  管委会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内的业主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内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房地产产权人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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