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章程

时间:2024-09-06 17:37:3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15篇【集合】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大家逐渐认识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起着规定组织纪律的作用。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的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的章程15篇【集合】

公司的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 ,

  通信地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章程2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章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指定或者委派,删除此项内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X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其他董事XX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股东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XX在其委派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XX人。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指定或委派)。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XX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全体股东盖章(非自然人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健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和统领地位,规范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级分子公司企业(以下合称各单位)章程制定、修订、审批、备案、执行,以及实施章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对章程实施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公司按照本办法开展章程管理工作,并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对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章程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治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监督机制。

  第五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制定,并对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的关于企业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规机构:是指公司法务部、各级企业法务部门或承担法律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

  (三)其他章程相关部门:是指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参与章程审批会签,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关部门。

  (四)本办法所称各级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各级次投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资设立或持股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审核:是指各单位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领导)和法律合规机构对章程文本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及对我方权益保护的周延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并对板块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章程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根据板块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章程管理体系,并接受上级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会同其他章程相关部门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办理公司审批及向上级公司报批程序;

  (四) 对各单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进行法律审核,办理公司审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备案;

  (五) 指导、监督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

  (六) 协助维护上级公司 OA 系统的章程管理模块,推进板块内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章程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参与章程审批会签,提出专业意见;

  (二) 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公司章程和业务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章程有关要求;

  (三) 根据公司法务部的工作需要,参与章程管理监督检查;

  (四)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起草本企业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办理相关审批、

  备案程序,并负责归档;

  (二) 负责直接出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审批归档;

  (三) 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单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维护OA系统章程管理模块,做好本企业及所属投资企业章程内部备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企业应明确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各级企业法律合规机构为本企业章程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企业应制定章程管理专项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确分管法律领导及法律合规机构全面参与章程管理的职责与流程,并确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须经过法律审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 总则;

  (二)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 出资人或股东、股东 (大) 会;

  (四) 董事会(执行董事);

  (五) 经理层;

  (六) 监事(会);

  (七)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八)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九) 法治建设条款;

  (十)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则。

  章程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监事(会)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二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企业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审定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人或股东信息、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确保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其股东权利相匹配。

  第十五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组织结构;

  (二)明确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三)载明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 5 - 予的权利事项;

  (四)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

  (五)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如涉及)、董事会秘书(如涉及)由董事会聘任;

  (六)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报告,明确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属于董事会应建尽建范围内的企业应当明确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条款应明确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

  (二)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涉及)、总法律顾问(如涉及)的有关要求;

  (三)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的,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条款应明确监事会人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

  不设立监事会的,监事条款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八条 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条款应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进行规范,明确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法治建设条款应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职责,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将有关内容纳入章程。

  第二十一条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条款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章程可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行业监管规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章程制定和修订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内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二)修订及时:章程记载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章程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及时修订章程;

  (三)程序规范:章程的制定或修订要同时满足公司治理和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业章程及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流程。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或股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起草,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上行文至上级公司批准。

  公司向上级公司发文时,应在正文中体现章程修订内容对比,并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订后的章程、股东决定草案等文件,并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级公司发文前,应将送审稿提交上级公司法务部及相关部门预审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经上级公司审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单位(筹备组)履行本企业审批流程后,将内部审批文件或决策会议纪要及章程修订内容对比,章程草案或修订后的章程、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草案,以及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编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内部决策文件,报送各单位股权董事牵头人,由股权董事牵头人起草签报,会签公司法务部及其他章程相关部门,报公司分管各单位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如为落实上级公司或公司专项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涉及统一修改各单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单位股权董事牵头人汇总前款所述章程内部决策文件至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起草签报并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

  与公司投资/退出项目相关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应事先取得公司投资决策审批同意,或与公司投资决策审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并履行。

  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前,各单位应将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审稿提交公司法务部及其他章程相关部门预审核。

  各单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经公司审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审核批准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所属投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本企业章程管理专项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确本企业及所属投资企业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制定、修订或审核章程的,原则上应使用上级公司或公司章程范本。

  第五章 章程备案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司及各单位应在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OA系统的章程管理模块中上传扫描件;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所属投资企业的章程内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归档保存。各级企业应明确本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门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制修订规章制度时,应确保与本单位章程保持一致,并在职能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章程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确保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各项

  活动与本企业章程规定相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对各单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各单位对所属投资企业的章程指导监督管理情况纳入专项检查或年度法治建设评价,发现管理短板并督促整改,对违反企业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章程管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章程事务,导致公司、各级企业权益或声誉受到重大损害的,依据公司及各级企业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的章程4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

  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5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x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额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的章程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性质:本单位自愿举行、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置目标。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应载明住所具体地址,如浙江省丽水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行业、服务项目标种类)。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权力机构,董事由出资单位(个人)推选,或连选连任,任期三年。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本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二)制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本单位填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本单位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五)拟订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七)聘用或解聘单位责任人(总经理),依据责任人(总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

  (八)制订本单位基础管理制度;

  (九)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需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经过决议无效。如缺席董事追认,连同追认人数超出二分之一时,其决定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以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设责任人(总经理)。责任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十七条责任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单位基础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用或解聘单位副职(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

  (六)聘用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责任人(总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八条责任人(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长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职(副总经理)帮助责任人(总经理)工作,责任人(总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责任人(总经理)指定副职(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董事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相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经费起源:

  (一)举行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经费必需用于本单位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议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相关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单位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经过后三十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董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xx年11月8日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司的章程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外资企业的股东: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生产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

  第九条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______内缴清。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为______。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约定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2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约定的其他职权__________。(没有就删除本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财务会计、税收、外汇、保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九条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投保。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股东批准决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章职工和工会

  第五十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工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五条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8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

  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第16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

  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为无效。

  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公司法》很多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的章程9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写呢?下面来看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保证在中国境内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焦作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期限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人民币 % 年 月 日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 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

  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公司的章程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或股东名称(法人独资)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万元,出资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_____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_____式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股东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2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切记不可照搬照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股东会”字样。

  2、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二名监事,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等字样。

  3、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缴付,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分期缴付的情况。

  4、章程中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00%

  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董事会,若设

  董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也可设监事会,若设监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为:万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公司的章程13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

  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当在股份结构表备注中保留该股东的持股记录。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

  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份结构表列入章程附件。

  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二)股东与股份规则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条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应当明确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2、股份规则。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等事项的程序和权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时,有关股东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章程应当规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明确通知的时限与方式。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对股份转让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章程应当详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并明确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

  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与履职要求,当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权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务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

  章程应当规定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五)主要议事程序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报告等内容。

  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要求。

  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筹建机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创立大会对章程进行审议表决。

  3、申请人将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申请开业材料之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核。

  4、公司筹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

  5、公司章程以中国保监会批复文本为准。

  (二)章程修改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

  (3)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有提案权的股东或机构向股东大会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提案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章程修改审核申请。

  (4)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公司章程以批复文本为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

  三、章程的审批及登记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批。

  (一)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3)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结果。

  (5)参加会议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章程附件。对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当同时对该附件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章程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师对章程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处理

  1、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规定应当审批或备案的股东变更。

  2、因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以同时报送章程修改申请。

  3、未经前置审批而对章程记载事项作出变更的,对章程修改的批复不得作为已经获得该事项批准的依据,章程的该项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生效与登记

  1、保险公司章程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2、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其他

  1、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得到遵守,并对公司章程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对于章程应当修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或存在较多疏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批评。

  3、擅自变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的章程14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徐特立路9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学前教育项目策划、合作与推广;幼儿园办园指导、教育教学咨询;幼儿园玩教具等教学资源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xxx股东姓名(名称)xxx住所事业法人证书编号xxx

  xx省xx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xx市蔡锷北路xx号事证第xxxxxxxxxx号

  xx师范学校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路x号事证第xxxxxxxx号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纪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股东会(二)执行董事(三)经理(四)监事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的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会、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也可随时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所议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的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公司

  第四条住所: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定型包装食品;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与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王X以货币方式投入xx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xx%;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x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为x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xx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xx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xx日起xx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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