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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通用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1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幸福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体,加大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贫困群众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
三、措施保障
(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一是要科学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区)要认真编制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房屋设计的技术指导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方案,并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扶贫办备案。二是要分类指导农户开展住房改造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分类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工作。对有劳动能力和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应鼓励其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建设结构牢固、经济实用、具有岭南特色的安居房。对主体结构尚好且具有当地建筑文化保留价值的泥砖房可采用加固维修方式进行改造。对没有劳动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五保户、低保户,可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建设面积较小的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安居房。各地要根据农户的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合理控制建房面积和总造价。三是要组织开展整村改造示范村建设。各地要结合美好环境与和谐社会共同缔造行动,选择群众建房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较高、危房较集中的村庄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需集中搬迁安置的边远分散村庄,实施整村改造,力争每年建成一批生态宜居示范村。四是要合理安排使用农房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改造建设住房时或先拆旧屋后建新房,或建新房后必须拆旧屋。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办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手续,建房用地选址要符合镇、村建设规划。要严格勘察地质情况,避免在地质灾害区建造房屋。对实施搬迁异地重建所腾出的拆旧地块,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三)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一是要强化扶持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把补助标准拨付办法逐一细化,要设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户。二是要实行扶持公示制,公开扶持计划、公开扶持对象和公开扶持补助资金,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是要实行项目专档管理,要建立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做到一户一档。要建立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和年报制度,对工作动态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跟踪。
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2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着力解决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问题,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XX年底,全面完成辖区内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保障任务,确保所有农村困难户实现“住有所居、住得安全”。建立健全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长效保障机制,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活品质。
(三)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 精准识别,分类施策: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精准识别农村困难户,根据不同困难户的家庭情况、住房条件等,制定差异化的住房建设和改造方案,确保帮扶措施精准有效。
3. 安全为本,保障基本:以保障住房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建设和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基本的安全标准和功能要求,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
4.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建设的样式、规模和标准,避免盲目攀比和铺张浪费,充分考虑困难户的经济承受能力。
二、精准识别住房困难户
(一)认定标准
农村困难户主要包括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住房困难的标准为:住房经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或无自有住房且居住在不安全场所。
(二)认定程序
1. 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明、危房鉴定报告等。
2. 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申请后,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进行核实。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核。
3. 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再次确认。审核通过的,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4. 县级审批: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在乡镇、村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一)加大财政投入
1. 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求逐年增加投入。
2.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 整合涉农资金,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集中用于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
(二)鼓励社会捐赠
1. 搭建社会捐赠平台,通过新闻媒体、公益组织等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捐赠。
2. 对捐赠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表彰奖励。
(三)引导农户自筹
1. 在充分考虑困难户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鼓励有一定自筹能力的困难户适当承担部分建设资金。
2. 对于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家庭,可通过村集体经济补助、邻里互助等方式解决。
(四)创新金融支持
1. 协调金融机构出台针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优惠信贷政策,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为困难户提供小额信贷支持。
2. 探索建立住房建设贷款担保机制,由政府设立担保基金,为困难户贷款提供担保。
四、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方式
(一)建设标准
1. 面积标准: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面积应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1-3人户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5人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2. 质量标准: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结构安全、功能齐全、通风采光良好。
3. 功能标准:住房应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包括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二)建设方式
1. 原址重建:对于住房位置适宜、地质条件良好的困难户,在原址进行重建。
2. 异地新建:对于住房位置不安全、地质条件恶劣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困难户,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异地新建。
3. 维修加固:对于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住房,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确保住房安全。
4. 集中安置: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集中安置点,对无宅基地或异地新建困难的困难户进行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应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文化活动场所等。
五、严格把控建设质量
(一)规范建设程序
1. 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相关的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2. 鼓励采用统建、联建等方式进行建设,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 对于农户自建的,乡镇政府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确保建设质量。
(二)加强技术指导
1.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专家编制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困难户和施工单位。
2. 乡镇政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员,对住房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重点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等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
(三)严格竣工验收
住房建设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施工单位、农户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政策、意义、目标和要求,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排查摸底阶段
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农村困难户的住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住房困难户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制定方案阶段
根据排查摸底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
(四)组织实施阶段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验收总结阶段
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质量监督、技术服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2.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认定和动态管理,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3.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4.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和监测,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5.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建设的用地保障和规划许可等工作。
6.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
1.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
3.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
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动态监测机制
建立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动态监测系统,定期对农村困难户的住房情况进行排查监测。对新增的住房困难户,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已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困难户,定期进行回访,防止出现返危现象。
(二)后续管理机制
加强对农村困难户住房的后续管理,指导农户做好住房的维护和保养。对于集中安置点的住房,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考核评价机制
将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3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任务。聚焦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痛点、难点,强化政策供给,整合多方资源,全力推动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提质增效,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在XX年底前,确保本辖区内所有农村困难户的住房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核心目标。构建常态化、动态化的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监测体系,持续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住房条件与居住环境实现质的飞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
(三)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强化政府在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企业与个人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2. 精准识别,靶向施策:严格遵循认定标准与程序,精准锁定农村困难户,依据不同家庭状况、住房条件,制定“一户一策”的个性化住房建设与改造方案,切实提升帮扶的精准度与实效性。
3. 安全至上,保障基本:将住房安全作为首要考量,确保新建与改造住房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基本安全标准与功能要求,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4.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文化习俗、经济水平,合理确定住房建设的规模、标准与风格,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适度考虑未来发展需求,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二、精准识别住房困难户
(一)认定标准
农村困难户主要包括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过大或收入大幅缩减,进而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判定标准为:住房经专业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或农户无自有住房且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二)认定程序
1. 农户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户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住房建设或改造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明、危房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村级初审评议:村委会收到申请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详细核实。评议通过的,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3. 乡镇实地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再次确认住房困难情况。审核通过后,报送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4. 县级复核审批: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在县级、乡镇及村委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1. 县级财政将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求逐年递增投入规模。
2.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 整合涉农资金,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等,集中用于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
(二)广泛动员社会捐赠
1. 搭建多元化社会捐赠平台,借助新闻媒体、公益组织、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与个人踊跃捐赠。
2. 依据相关规定,对捐赠单位与个人给予税收优惠、荣誉表彰等激励措施,激发社会捐赠热情。
(三)合理引导农户自筹
1. 在充分考量困难户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鼓励有一定自筹能力的困难户合理承担部分建设资金。
2. 对于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家庭,通过村集体经济补助、邻里互助、社会帮扶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创新金融支持模式
1. 协调金融机构推出针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优惠信贷产品,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提供额度适宜的小额信贷支持。
2. 探索建立住房建设贷款担保机制,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为困难户贷款提供担保,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提高贷款可得性。
四、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方式
(一)建设标准
1. 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合理确定住房建设面积,一般情况下,1 - 3人户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 - 5人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面积标准。
2. 质量标准:住房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结构稳固、功能完备、通风采光良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控。
3. 功能标准:住房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包括卧室、厨房、卫生间、客厅等功能区域,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取暖设施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二)建设方式
1. 原址重建:对于住房位置适宜、地质条件稳定的困难户,在原址拆除原有危房后进行重建,最大程度保留原有生活习惯与邻里关系。
2. 异地新建:针对住房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如地质灾害易发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困难户,按照村庄规划要求,在适宜区域进行异地新建,同步完善周边基础设施配套。
3. 维修加固:对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住房,优先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通过结构加固、屋面防水处理、墙体修复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延长住房使用寿命。
4. 集中安置:在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点,对无宅基地或异地新建存在困难的困难户进行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配套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文化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五、严格把控建设质量
(一)规范建设程序
1. 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需符合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
2. 鼓励采用统建、联建等规模化建设方式,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质量与进度。
3. 对于农户自建住房,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程指导服务,确保建设过程符合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
(二)强化技术指导服务
1.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专家编制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施工技术指南,免费发放给困难户与施工单位,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 乡镇政府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对住房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建筑材料等关键环节与部位的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严格竣工验收管理
住房建设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施工单位、农户等相关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对住房的结构安全、功能配套、工程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标语横幅、利用广播电视与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政策内容、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与实施要求,提高政策知晓率,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
(二)排查摸底阶段
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农村困难户的住房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排查摸底,详细登记住房信息、家庭状况等,建立完善住房困难户档案,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三)制定方案阶段
根据排查摸底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分工、资金安排与保障措施等,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四)组织实施阶段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有序推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定期调度工程进度,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双达标。
(五)验收总结阶段
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对照建设标准,逐户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督促整改落实。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日常协调、调度与推进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2.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认定与动态管理,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做好住房建设对象审核工作。
3.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补助标准。
4.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与监测,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将住房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范畴,协同推进。
5.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建设的用地保障,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指导做好村庄规划与住房建设规划衔接工作。
6. 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协调解决住房建设与农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关系。
(三)强化监督检查
1.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2. 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群众与社会监督。对举报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政策成果、先进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群众疑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住房建设工作。
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动态监测机制
建立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定期对农村困难户住房状况进行排查监测。对新增住房困难户,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已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困难户,定期回访,跟踪住房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返危现象。
(二)后续管理机制
加强对农村困难户住房的后续管理指导,引导农户做好住房日常维护保养。对于集中安置点住房,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引入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提升居住环境品质。
(三)考核评价机制
将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纳入乡镇政府与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与个人进行问责,确保工作高效推进。
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4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全力补齐农村住房安全短板。通过强化政策扶持、整合资源要素、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在XX年底前,全面完成本辖区内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保障任务,确保所有困难户住上安全、适用的住房。建立健全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长效制度,推动农村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显著改善,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2. 精准识别,分类施策: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精准确定农村困难户,根据不同家庭情况、住房状况,制定个性化的住房建设和改造方案,提高帮扶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3. 安全第一,保障基本:把住房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新建和改造住房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安全标准和功能要求,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4.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标准和风格,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精准识别住房困难户
(一)认定标准
农村困难户主要包括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过大或收入大幅减少,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为:住房经专业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或农户无自有住房且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二)认定程序
1. 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住房建设或改造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明、危房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
2. 村级评议: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经济条件等进行核实。评议通过后,在村内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3. 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再次确认住房困难情况。审核通过后,报送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4. 县级审批: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在县级、乡镇及村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一)加大财政投入
1. 县级财政将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需求逐年增加投入。
2.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 整合涉农资金,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等,集中用于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
(二)鼓励社会捐赠
1. 搭建社会捐赠平台,通过新闻媒体、公益组织、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捐赠。
2. 按照相关规定,对捐赠单位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荣誉表彰等激励措施,激发社会捐赠热情。
(三)引导农户自筹
1. 在充分考虑困难户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鼓励有一定自筹能力的困难户合理承担部分建设资金。
2. 对于自筹资金困难的家庭,通过村集体经济补助、邻里互助、社会帮扶等方式解决。
(四)创新金融支持
1. 协调金融机构推出针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优惠信贷产品,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提供适当额度的小额信贷支持。
2. 探索建立住房建设贷款担保机制,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为困难户贷款提供担保,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提高贷款可得性。
四、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方式
(一)建设标准
1. 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合理确定住房建设面积。一般情况下,1 - 3人户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 - 5人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经论证后可适当调整面积标准。
2. 质量标准: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结构稳固、功能完善、通风采光良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 功能标准:住房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包括卧室、厨房、卫生间、客厅等功能区域,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取暖设施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二)建设方式
1. 原址重建:对于住房位置适宜、地质条件稳定的困难户,在原址拆除原有危房后进行重建,保留原有生活习惯和邻里关系。
2. 异地新建:对于住房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如地质灾害易发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困难户,按照村庄规划要求,在适宜区域进行异地新建,同步完善周边基础设施配套。
3. 维修加固:对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住房,优先采用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通过结构加固、屋面防水处理、墙体修复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延长住房使用寿命。
4. 集中安置:在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点,对无宅基地或异地新建困难的困难户进行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配套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文化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五、严格把控建设质量
(一)规范建设程序
1. 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
2. 鼓励采用统建、联建等规模化建设方式,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3. 对于农户自建住房,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程指导服务,确保建设过程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二)强化技术指导
1.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专家编制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施工技术指南,免费发放给困难户和施工单位,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 乡镇政府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对住房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建筑材料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的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严格竣工验收
住房建设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施工单位、农户等相关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住房的结构安全、功能配套、工程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标语横幅、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政策内容、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提高政策知晓率,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
(二)排查摸底阶段
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农村困难户的住房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排查,详细登记住房信息、家庭状况等,建立完善住房困难户档案,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三)制定方案阶段
根据排查摸底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分工、资金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四)组织实施阶段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有序推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定期调度工程进度,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双达标。
(五)验收总结阶段
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对照建设标准,逐户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督促整改落实。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日常协调、调度和推进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2.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认定和动态管理,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做好住房建设对象审核工作。
3.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补助标准。
4.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和监测,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将住房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范畴,协同推进。
5.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建设的用地保障,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指导做好村庄规划与住房建设规划衔接工作。
6. 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协调解决住房建设与农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关系。
(三)强化监督检查
1.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2. 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举报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的政策成果、先进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群众疑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住房建设工作。
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动态监测机制
建立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定期对农村困难户住房状况进行排查监测。对新增住房困难户,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已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困难户,定期回访,跟踪住房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返危现象。
(二)后续管理机制
加强对农村困难户住房的后续管理指导,引导农户做好住房日常维护保养。对于集中安置点住房,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引入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提升居住环境品质。
(三)考核评价机制
将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确保工作高效推进。
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5
一、总体要求
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将做好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任务。结合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逐村逐户全面排查住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隐患和短板弱项,对苗头性、潜在性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建立完善巩固住房保障长效机制,坚决把问题找出来、隐患查出来、责任扛起来、整改实起来,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真改实改,动态清零,让农村困难户住上安全、舒适的住房。
二、改造对象与范围
(一)改造对象
农村住房建设保障对象主要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包含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同时,为维持政策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也给予支持。上述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二)改造范围
县域内所有村庄,重点针对住房经鉴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危房,且该住房为唯一住房的农村困难户,以及无房的农村困难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住房建设支持政策。
三、改造标准与方式
(一)改造标准
1. 建筑面积:新建、改建住房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户之间。3人以上的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因灾因病返贫户,可按实际面积执行,但不得因改造面积增加而额外增加补助资金。对于修缮加固的房屋,在满足安全前提下,可不作建筑面积限制,重点对危险部位进行修复。
2. 质量安全:新建和改建住房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房屋,基础牢固,要有必要的地梁、圈梁等构造措施;铺砌地面、屋面,屋面需做好防水处理;安装质量合格的门、窗,内外墙进行简单粉刷装饰,确保无安全隐患,性能安全适用。修缮住房同样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对内外墙进行加固维护、铺砌屋面和地面,确保门、窗完好,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适用标准。置换住房应确保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屋面、地面完好,内外墙有简单装饰,门窗无损坏,无安全隐患。
3. 配套设施: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有条件的应实现人畜分离,满足基本居住卫生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住房建设中同步考虑厨房、厕所等功能空间的合理设置,提升居住品质。
(二)改造方式
1. 修缮加固:针对地基基础良好,仅房屋结构构件存在危险点,如局部墙体轻微裂缝、倾斜,梁柱有小裂纹等情况的C级危房,可采取修缮加固方式。由农户自行组织施工,若农户自行加固有困难,可向村、镇或驻村工作队申请协助选择有经验、技术合格的施工队伍。施工过程中,要对危险部位进行精准修复,如对墙体裂缝进行灌浆修补、对倾斜墙体进行扶正加固、对梁柱裂纹处采用碳纤维布等材料加固等。
2. 拆除重建:对于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并无稳定迹象,或处于滑坡、泥石流、山洪等地质灾害易发且人为无法治理安全隐患地段的D级危房,以及无房户,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方式。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的,可向村、镇或驻村工作队申请,帮助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新建房屋要符合本村村庄规划,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得违法建设。
3. 集中安置:对于确无经济能力和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户,由乡镇组织相关村委,采取租赁本村安全闲置房、村集体公房,或由村集体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等方式集中解决住房问题。村集体也可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乡贤等通过捐赠、结对帮扶等方式,为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或物资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给予一定资助。
(二)资金管理
1. 农村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配,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 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拨付资金。农户签订住房建设协议并开工后,可先拨付一定比例(如30%)的启动资金;工程建设进度达到50%左右时,再拨付一定比例(如40%)的资金;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于集中安置项目,资金拨付给负责实施的乡镇或村集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和进度进行支付。
3.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与对象认定
1. 由各乡镇组织乡村振兴、民政、城建等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驻村工作队,依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名单,逐村逐户开展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排查。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办法,对农户住房进行初步判定,建立住房安全排查工作台账,并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2. 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填写农村困难户新增动态危房排查明细表,及时报县级住建部门。由县级住建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在规定时间内将鉴定结果反馈各乡镇。
3. 各乡镇根据鉴定结果,结合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困难户的认定情况,确定住房建设对象名单,并在乡镇和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县级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规划设计与方案制定
1. 县级住建部门根据各乡镇上报的住房建设对象名单,结合村庄规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设计单位,为新建、改建住房的困难户提供免费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农户家庭人口、生活习惯、地域特色等因素,体现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对于修缮加固的房屋,由施工队伍根据鉴定报告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修缮方案。
2. 各乡镇组织住房建设对象与施工队伍(或施工人员)签订住房建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报县级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程实施
1. 各乡镇负责组织住房建设工程的实施,督促施工队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和指导监督,强化农户和施工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管。
2. 县级住建部门要定期对各乡镇住房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施工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确保用于住房建设的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四)竣工验收
1. 住房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农户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各乡镇政府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乡村振兴、民政、城建等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驻村工作队、施工队伍、农户等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县级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县级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住建、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对各乡镇上报的住房建设工程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质量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验收合格的房屋,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房屋,责令施工队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3. 对验收合格的住房,由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为农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确保农户住房产权明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级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住建、财政、民政、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确保住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住建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制定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住房建设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严格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象认定是否精准、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工程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方面。各乡镇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补助标准、建设进度等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贪污挪用补助资金、对象认定不准确、资金管理不规范、危房改造质量不达标等违规违纪行为,对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
(三)强化考核问责
将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评价办法。对工作进展快、工程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乡镇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进度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住房建设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及时总结推广住房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引导农村困难户参与住房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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